法学大佬罗翔语录: 1.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 2.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
我非常喜欢阅读罗翔的作品,这已经是我在微读上阅读罗翔的第五本作品了,前面四本分别是:《法治的细节》、《圆圈正义》、《刑法罗盘》、《刑法中的同意制度》。每一本我都用心写了书评,肚子里的那点法律知识都快被掏空了。 非常感谢罗翔老师对法律的科普,国家的强大建立在人民强大的基础上,人民的强大建立在有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一定会与一国当下的国民认知相适应。国民支持严刑酷法,那法律肯定很难保障民众;国民支持义警侠客,法律就一定形同虚设。感谢罗翔老师科普,这样的法律工作者越多,我们离法治社会就越近了一步! 我读书从来不是为了印证自己的观点,或者找到一套令自己满意的解释。我读书是为了寻找思维的交流和碰撞,我永远带着批判和质疑的精神去欣赏每一本书。有时候对一些书中的观点我会提出不同的意见,但是这并不是彻底否定它。即使它是错的,也可以锤炼我们原先的观点。我认为这个世界是复杂和多样的,截然相反的观点不一定对立,它们更可能互为补充。许多人一听到不同的观点,立即就从立场上将提出观点的人视为“敌人”,把他们“打扮”成自己想象中的样子,然后进行异化和攻击。我认为这是非常狭隘的,我们应该欢迎不同的声音、观点走进我们的世界,尽最大努力去尝试理解,即使不能接受,也应该允许它们的存在。正是我们这群形形色色的人,组成了一个五彩缤纷的世界;或许也正是百家争鸣、莫衷一是的观点,才是一个个真理的完整拼图。 我之所以写下这段话,是因为虽然我很喜欢罗翔,但是同时也认为他的作品主观性比较强。比如罗翔明显是报应主义的支持者,在其论述其他理论比如一般预防主义、特殊预防主义以及责任主义时,明显篇幅和深度不够。读者们很容易先入为主地认同他的观点。这其实是国内很多科普学者的通病:灌注更重于启发。另外,我觉得罗翔的法律道德主义倾向比较明显,这种理想主义情结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会将法律和道德混淆。所以我希望有更多不同立场的学者投入到普法教育的工作中来,思想永远在切磋和辩论中得以升华。 罗翔明显是康德的粉丝,我也很喜欢康德。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将“义务的体系”转换为“权利的体系”。“人权”的依据,不是人类制定的宪法和其他法律,而是自然法。自然(神灵)为所有人提供保护的权利就是人权(自然权利)。从这个认识出发,就产生了如下思考:人们成立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权。因此,法治社会绝不是要更好地对民众进行管控,而是限制公权力和强权,保障民众对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罗翔在本书中写道: 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300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我觉得这个问题如果继续深入展开,那么可以这样说:刑法的人权化是实现刑法法治化的核心,只有通过人权的张扬才能抑制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比如在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下,刑法应该被视为保护公民免受公权力非法侵扰的堡垒。 中国的刑法长期抱有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价值、轻程序价值的观念和做法。陈瑞华曾经说: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阻力不是其它,而是人的观念。只有大多数人拥有了现代化的法治观念,我们才能真正地进入法治社会! 我认为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社会,以下观念必须得到修正: 首先便是法律道德主义。 法律追求正义,但是它的结果并不一定正义,它只保持中立。要追求法治社会,就必须抛弃结果正义的想法,去追求程序正义。道格拉斯大法官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距。坚定地遵守严格的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我很反对这句“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几千年的儒家文化让我们什么事情都喜欢与道德联系在一起。法律并不一定具有道德属性,我特别喜欢的江平教授曾经说:法律的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但是法律本身是不讲道德的。 贝卡利亚也说:“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它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 我认为法律的构建追求公平与正义,但法律的实施不应追求公平与正义,而应追求客观和中立。如果在实施过程中一味地追求公平与正义,不但容易被道德绑架,更容易破坏整个法律程序。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正义不是人性或者道德良知的问题,法律的正义只能是规则调适行为的正义,没有规则也就没有正义。因此,程序正义永远大于司法正义。法律不能被道德绑架,法律的制定应当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但它一旦确定,就不能再被道德所左右。所有的正义都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去追求,破坏法律程序即使成就了个别正义,但法律程序的崩溃将使所有人失去法律的保障。 其次是法律家长主义。 最后是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我们在提到法律时,常常会把它与“惩治”联系在一起。但是“惩罚”绝不能等同于“报复”,法律不是报复的工具。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洛克在《政府论》中说:“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贝卡利亚则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有人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弱者的”。我认为恰恰相反,法律应该是用来限制强者的,不论是刑法还是宪法,终极目的都是为了限权,而限权正是为了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法律不仅应该是人民的防弹衣,更应该是人民反抗的武器!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观点?因为长期以来,中国古代所设立的律法就是为了管控民众的,或者更直接地说,这类由强者所订立的法律本身就是出于强者贪婪的欲望。让民众支持、信任法律,最可靠的方法就是制定的法律与他们的权益保障密切相关。只要法律能够保障更多人更大的权益,国人的法律意识自然会得到提高!
我们无法成为伟大的人,只能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特蕾莎修女 这个世界有太多让人感到寒冷的事情,但如果你能够成为一场光,你就能照亮周边的人,而周边的人被照亮,你自己也能被照亮。(75.虐待和遗弃) 一本让我阅读耐枯燥程度不断提升的法学书,经常在严肃的犯罪说明后,罗翔紧接着举个哭笑不得的案例,真是个冷峻诙谐的段子手啊。《刑法学讲义》为普通读者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刑法学习体系,涵盖刑法演变、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全书通过分析真实刑法案件、“张三”的犯罪行为,激发读者用独立、睿智的法学思维去看待生活,提高法律感知能力。罗翔让刑法常识结合法理精神,兼具法律与人文的力量,努力让每一位读者都能带着法学思维回归到工作、生活中去。 ★★★★☆ 回想在23年12月读《法律的悖论》时,因为刑法基础常识和思辨能力不够,CPU全程在燃烧,随即决定要读一读《刑法学讲义》来补课。本书比较基础,应该放在《法律的悖论》之前读更为合适,算是我走过的弯路。 ✍真要感谢“张三教父”罗翔教授,用清晰、生动的语言,为读者构建了一整个刑法学习体系的《刑法学讲义》;探讨法律、正义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引导读者深入思考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的《圆圈正义》; 从热点案件解读、法学理念科普、经典名著讲解等多个方面,普及法律常识与法治观念,多维度培育法律思维的《法治的细节》;以及锻炼了思辨的思维,走出偏见与独断,接受多元与包容,看清法治核心的《法律的悖论》;还有期间为了解社会契约的基本原理,扩充阅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对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延申阅读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路下来让我这个的法盲,不仅认识到刑法演变、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等各个方面,还初步搭建出一个比较全面的刑法基本知识和理论框架,以及对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的更深一步的理解和思辨。(虽然看完大部分都会忘😂) ✍建议每个人都需阅读法治扫盲的必读书,不列举说明涉及到的定罪量刑,咱也不是法学专业,就讲一点心得总结。(数字是指目录章节) ⚖️首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4.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重要的理论来源是权力分立学说。权力分立学说来源于西方政治哲学对人性幽暗面的洞察。从头捋,中国古代所谓的“罪刑法定”是扩张君权的体现,它与真正的罪刑法定主义完全背道而驰。才读完《韩非子译注》,算是比较详细得了解了法家学说,在此更加明晰其中差异。法家强调君主掌握绝对的控制权,强调君臣民各行其是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结果。对君主来讲这是治世最高效的管理法,所以我们传统律法中的“法”是纯粹的工具,没有独立价值。几千年来,我们逐渐形成了以礼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即以道德规范和礼仪制度为基础,通过刑罚等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罪刑法定”是扩张君权的体现,它与真正的罪刑法定主义完全背道而驰。 西方法律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成为西方法律重要来源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财产,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客观。罪刑法定起源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制度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更加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客观、强调法律的程序性和证据规则、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 所以,权力分立学说:“如果立法权同司法权合而为一,法官就是立法者,他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而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就掌握了压迫的力量。如果三权集中,那一切都完了。” 所以我们从“法家”到“法治”,我们走了千年,仍然道阻且长。 ⚖️法律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2.伦理道德当然不能作为入罪的直接依据,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通过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否则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会把人类带向人间地狱,用道德取代法律的积极道德主义是刑法要拒绝的。但是刑法也不能和道德相抵触,对于伦理道德所容忍和鼓励的行为,自然没有必要处罚,伦理道德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用道德来减缓法律的刚性的消极道德主义是合理的。 入罪与出罪:法益侵犯说(法益是入罪的基础)、规范违反说(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7.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的平等是规则的平等 平等:分配正义(相同之人给予相同东西);矫正正义(要求侵害者偿还受害者) 刑法的平等是矫正正义的平等,矫正正义又称交换正义刑法的平等不是结果上的平等、要反对特权、要反对歧视 ⚖️刑罚体系(34.主刑部分)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刑罚的基础是应受惩罚性。 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罪行一次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参加劳动的酌量发放报酬,每个月可回家1到2天。 有期徒刑:监狱内执行刑罚,强制进行教育改造,期限为6个月到15年,数罪并罚最长可达25年。服刑期间强制劳动改造。 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 死刑:我国限制死刑,三类对象不能判处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特殊执行方法——死缓:类似古代的斩监候,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59. 非法经营罪 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彻底地禁止剥削,法律要区分可容忍的剥削和不能容忍的剥削,自由放任主义必须要接受道德主义的调整,对于严重违反道德的剥削是不能容忍的,法律对其进行制裁也是合理的,这不是对自由的干涉,这反而是对自由的补充。 ⚖️82.正当维权不应沦为犯罪,刑法应当考虑伦理道德的需要。愿这句法治的启蒙信条依然能够为所有的法律人所牢记: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牢记心里的几句话: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强调了法律实践的重要性,法律不仅仅是一套逻辑体系,更是基于社会经验和实际情况的产物。 ⚖️“没有感性的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理性的感性是盲目的。” 我们在思考做决策时,要同时兼顾理性和感性,既要考虑事实和逻辑,也要关注情感和直觉。 ⚖️最后一句,“真正的知识要从书本走向现实,真正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抽象的逻辑,而是每一个人鲜活的故事。公平和正义,不仅仅要在书上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要在每个个案中得到回响。”
每种理论都有合理之处,千万不要在自己看重的观点上,附着不加边界的价值。你可以坚持你的观点,但一定要接受对立观点也有其合理之处。以赛亚·伯林说“人类有两类思想家,一类是一元论,像刺猬,非此即彼,非黑即白;还有一类是狐狸式的,圆滑,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承认对立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人类历史上,给人类带来浩劫的往往是一元论的刺猬型思想家,学习法律,很多时候我们要像狐狸,要有承认对立观点有合理的成分。当然人需要有原则,你可以坚持原则,但也一定要注意原则有模糊地带,很多时候妥协不是牺牲原则,很多时候妥协正是为了坚持原则而有所让步。 有些人觉得折中说没有鲜明的特点,但是法律不是智力游戏,也不是逻辑推导。法律要考虑到我们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刚接触一种学说,你可能觉得很厉害,结果又出现几个现实变量,让你觉得这个学说好像有问题,观点总在不断地变化。正说、反说、折中说、折中说的修正说、折中折中说,理论就是这样不断前进。 人类所有的天才都是在前一个天才基础上稍微迈了一步,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所有的原创性观点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往前面迈了一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阅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你可能会发现现在绝大多数观点都是“剽窃”,剽窃的是人类伟大的观点,我们只不过在品尝人类伟大观点的残羹冷炙。我们的时间是如此的有限,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每分每秒都在接近我们生命的终点。爱惜光阴,在有限的时间要做有意义的事情,要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用阅读去延长有限的时间。 三件不要做的事。 1.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你无法避免心动,但千万不要行动。 2.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3.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 三件坚持做的事。 1.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 2.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 3.从爱抽象的理念转向对具体的人的爱,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这个世界有太多让人感到寒冷的事情,但如果你能够成为一场光,你就能照亮周边的人,而周边的人被照亮,你自己也能被照亮。很多时候,大家不必强迫自己去做出伟大的事业,我们只要心怀伟大的爱,在每天的小事中让这个世界感到温暖。
每个人都要学习刑法,因为刑法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这本《刑法学讲义》为读者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刑罚体系方面的知识,涵盖刑法学习体系、刑法演变、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全书通过分析真实刑法案件、张三的犯罪行为,激发读者用独立、睿智的法学思维去看待现实事件,提高法律感知能力。这些刑法知识划定了我们自由的边界,告诉我们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罗翔;“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刑法更是如此。罗翔;“公平和正义不仅仅在书本体现,也要在生活中得到回响。” 摘抄; 1.>>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 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3.>>从政策角度来看,模糊性条款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从而规规矩矩,但其代价却是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4.>>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无法获得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我们对真理每一个面相的把握如同盲人摸象,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 5.>>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6.>>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说的一句话可以给予启发:“如果当衣服上出现皱褶,司法机关可以用熨斗把它熨平,而如果当衣服上出现一个大洞,这个织补工作是立法机关的事。” 7.>>近代以来,人类最悲惨的命运就是用抽象人的概念取代了具体人,人被抽象化的必然后果就是人的价值被贬损。当人被抽象化,他也就不可避免地根据种族、性别、国别、阶层、贫富等各种抽象概念进行归类。在抽象的概念中,个体也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独特意义。 8.>>三件不要做的事。 1.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你无法避免心动,但千万不要行动。 2.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3.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 9.>>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10.>>特蕾莎修女曾经说过的一段话:我们无法成为伟大的人,只能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首先,推荐本书的原因在于两点: 一、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对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大法及实用法律的大力普及,网络普法的确是最快的方式! 二、罗教授的刑法理论水平的确非常的高,把严肃、枯燥的刑法总则和贴近民生的一些分则罪名用很通俗、生动、形象、很接地气的语言串讲了一遍,加上生动的案例,让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能轻易接受,普法效果很好,体现了政法大学教授的极高素质! 其次,有些个人观点:中西方的思想观念是不同的,我们的思想根源是人性本善,西方国家则认为人性本恶,我们认为德法兼治,西方认为纯法治。思想根源决定了我们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以及法治的内涵和外延等,中西方思想根源不同,国情不同,法治观念必然有差异,不能说孰优孰劣,只能说哪个更适合本国,不必崇西而贬已,要不能为了盲国国际化而照搬照抄!举个简单例子:新加坡现在还适用鞭刑,可谁又说他没任全了!可见,不管黑猫白猫,抓耗子才是好猫,适合自己才最重要! 第三、不管作者为吸睛也好,讲课效果也罢,用了一些尖锐的词语,如执法部门公器私用,打击报复,陷害等极少数个别现象说成普遍现象,有黑白颠倒之嫌,不利于司法公正,更不利于教化民众! 第四:理论必然有脱离实际的地方!理论虽高,但有些却和执法实践相脱节,最高法明确规定:专家论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毕竟有过前车之鉴!本书更适用于司法考试学习理论! 无法外之地,岂有法外之人!!!
首先我要承认的是,在《刑法学讲义》这本书上市前,我并不知道当时已火遍全网的罗翔这个人。但现在,我也成为一位认真聆听罗老师普法课的学生。 这并非因为我对学法知法懂法悟法不感兴趣,相反,我还曾是央视《今日说法》栏目的忠实观众,其中列举的大量稀奇古怪、骇人听闻的案例,让正在吃午餐的我或讶异、或恐惧、或捧腹、或辛酸,同时也对我国刑法司法系统有了较为宽泛但不太深入的了解。 由此来看,罗翔老师的“出圈”是非常有必要的。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本科生欢迎老师”和“法大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之一,罗翔老师以其特有且恰到好处的魔性腔调、绚丽手舞和点到为止的冷幽默,在出圈前就已在校园里收获大批学生粉丝。后来他应邀于2020年入驻B站,借助麾下工具人(即江湖人称“法外狂徒”的张三)的力量,创下“两天粉丝过百万、半年粉丝破千万”的傲人纪录。 无特效、无表演、无场景、无音乐,只有满屏弹幕(比如“我悟了”)呼啸而过。在短视频和网络直播所向披靡的流量时代,只有罗老师一人坐在讲台上讲课的普法讲座,居然能在以“Z世代追番和二次元文化”著称的B站上凝聚如此惊人的能量,不得不说是一个难以复制的奇迹。 但是在“出圈”前,罗翔也曾踌躇和思考过:如果孔子和苏格拉底生活在今天,他们会不会选择以短视频的形式授课并容忍如潮弹幕?将处于高堂之上的法学“通俗化”、“直观化”甚至“卡通化”,究竟是否会背离普法的初衷和宗旨? 令人欣慰的是,接下来我们可以看到,罗老师最终在互联网滚滚浪潮中找到了相对完美的落脚点。他的视频课程包容法理、情理和哲理,内容系统专业又令听众感到愉悦激昂,深度和温度并重、理性与感性共存,同时又很巧妙的规避了将节目娱乐化、滥情化等倾向。也正是由于罗老师的有教无类和不拘一格,我们才有机会通过这样独特而又便捷的渠道,轻松学习到这么多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刑法学讲义》这本书,出版在罗翔老师火遍全网之后,因此不同于他入驻B站之前就已出版的《圆圈正义》,《刑法学讲义》从上市之初就惹来不少争议,在对此书表达出不满之情的读者中甚至还不乏他的铁粉。这部分人认为,《刑法学讲义》的出版其实就是“UP主的一次恰饭”(主播打广告),因为其中的内容大部分已经在视频中提到过,有些甚至被一字不改地搬到书中,因此不过是出版方将“流量变现”的产物;还有读者认为书写的太粗太浅,距离真正的学术作品还有很大差距,有些盛名之下其实难副。 由于我是先看到这些评价才留意罗老师和这本书的,所以怀着好奇心并本着小心求证的理念,我先是在通勤路上小心翼翼地翻开《刑法学讲义》,后是在当年观看《今日说法》的时间段一丝不苟地点开《罗翔说刑法》,以线上线下两种形式学习过罗老师的普法课后,对这一切便有了自己的评价和看法。 如果我是出品方,一定会采取作者名+学术主题+“讲义”的格式,把书名定为《罗翔刑法学讲义》,就像“得到讲义系列”那样,如《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薛兆丰经济学讲义》、《薄世宁医学通识讲义》(谁知道呢?或许这个格式已经被“得到”申请了专利?)。因为“罗翔”本就是一块金字招牌,为什么不充分利用其能量让这本书获取更高人气呢?况且这样也能减少争议,毕竟《刑法学讲义》是独属于罗翔一人的讲义,其中充满罗老师的口语风格和奇葩段子,从表面和题目来看似乎是要讲刑法学,实际上更多的是传达了罗翔老师的人文主义法治精神,因此“刑法学讲义”的名号确实显得有些过大过满(树大招风啊)。 不过这只是我个人对出品方的一点小小建议,而对于书的内容,我总体还是带着非常肯定的态度的。首先,这是一本定位于普通读者而非法学专业人员的书,他的目标是要让读者们对学习刑法产生兴趣,明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批评这本书深度不足显然是没搞懂作者和出品方其定位。 其次,罗老师的栏目虽然在B站上创造了无比辉煌的成绩,但并不代表所有渴望学习法律知识的人都看过。我本人就是活生生的例子,由于工作繁忙,我基本没时间去B站追番,也没留意到关于罗老师的新闻。如果非要把他“突破次元壁”将课堂从虚拟视频搬到实体书籍中的行为称做“恰饭”,那或许真的有些上纲上线了。尽管罗老师的课有很多优势在实体书中无从发挥(比如前面提到的魔性腔调和绚丽手舞),但读者仍然可以在字里行间依稀感受到他独特的教学风格,以及他对法理情理和公平正义的种种深刻见解。所以这本书的存在自有其价值,在我看来,甚至应该是有很高的价值。 虽然罗翔老师在剖析案情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我仍然认为他骨子是一位理想主义者。他想尽力去做一束“法治之光”,照亮身边的人,点燃他们心中的光,即使每个人只是一道微光,但无数道微光汇聚在一起后就能让法治的信念薪火相传。事实他当然也是这样去做的,罗老师的课之所以涨粉速度惊人,不仅因为专业、通俗、生动、有趣,而且还在于其中蕴含着厚重的法治人文精神,这种精神超越了对法规条文的单纯解读,从而上升为以法治为中心,对社会、对人性的人道主义关怀,是有温度、有情怀的普法课程。 但他的理想主义也是脚踏实地的,因为他深知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所以他没有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空喊口号,而是用心、用情、用扎实的知识和入世的智慧来传递法律的温度。他的目标就是要用理想的“圆”来润磨法律的“方”,正如这本书封面上的“方圆”:他俩共同推动并见证着法治的进程与跨越,让理想中的正义一步步在现实中落实落地。 让我们一起做“法治之光”吧。 如果您感觉意犹未尽,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书香影蕴”阅读到更多蒙太奇的书评和影评;如果您正闹书荒,可以点击蒙太奇的头像,那里有“十一色书单”千余本书可供选读。
罗翔是知名法学教授。我在抖音、B站多次观看他的普法讲解,他的视频讲解充满活力,不是呆板的讲解法律知识。对于一名所学专业与法学专业相去甚远的我来说也并不觉得枯燥乏味,在讲解时又举出相关案例对法律进行更深入了解。因多次举例以张三为犯罪人,人们还因此将张三调侃为“法外狂徒张三”。 在以前我对刑法一直奉行敬而远之的态度,觉得自己不会犯罪,了不了解它都无所谓。最开始看罗翔老师的视频仅仅也只是觉得有趣,后在微读偶然看到有罗翔老师著作《刑法学讲义》便果断加入书架开始阅读。 读完此书,对于刑法有了以下基本的认识。 1、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即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所许可甚或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2、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因为行使刑杀之权是国家的权利,如若不进行限制国家有滥用职权的可能。 3、刑法其实也是一种折中学说,它在各种学说上力求达到一种平衡,因为如果有偏于某一种学说都有可能违背生活实际。 4、法律自它颁布之日起就有落后性,所以在社会发展中要不断去完善它,比如本书中多次提到《刑法修正案》,每一次修正都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我们熟知的有高空抛物问题在今年三月已列入刑。 5、法律不是教条的,它更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我们要代入违法的角色,设身处地综合考虑他所处的情境来判断。而不是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学判断,这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 刑法其实离我们每个人都不遥远,只是我们未曾注意到那些地方而已,甚有可能你违法了你还自认为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所以我们需要了解刑法。
《刑法学讲义》打开本书听罗翔老师来普法吧!法律其实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试图在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种折中,但是永远没有最完美的折中,只有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当今的社会还是多了解些法律知识好。
非常喜欢罗老师的普法视频,刚火起来的时候我的b站首页推的全是罗老师上课的各种cut🤣 也是因此对法律产生了一点儿兴趣。一如既往地严谨而幽默的文风,虽然是一部法律科普书,但我却可以读得比小说还有兴致。 其中一些案例在之前视频或者音频的分享中也有听老师说过,再读文字版亦倍感亲切。当然印象最深还属一个电信诈骗案。这个案子在发生时我就一直有在关注:徐玉玉电信诈骗案。2016年,刚高考完的徐玉玉,因为骗子冒充教育部有一笔助学奖金要发给她,就把学费9900转给了对方。得知是诈骗后,徐玉玉在报案回家路上后伤心晕厥,抢救无效死亡。 似乎至此司法机关才开始加大对电信诈骗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之所以我对这个案子记得这么清楚,是因为我当时读大二,在大一的暑假期间,也被类似电信诈骗骗了2000多,那是我之从生活费中省吃俭用和学校奖学金攒了一整学期的钱,准备那年报驾校练车来着。 我太清楚她当时所面临的心理压力了,9900对于当时的她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这意味着她一整年的学费,甚至是她可以继续读大学的启动资金。我不知道她在报案时经历了什么,是不是和我有相似的经历,所以才在回家的路上那么伤心,以至晕厥而死。(即使这件事过去8年多了,但它也依然是鲠在我心头的一根刺,对于当时被骗的细节依然历历在目。现在说出来也不怕被人笑话了,对于如今的我而言,就是骗子让我花钱买了个大教训) 当时来说,电信诈骗一类案件财产基本上是很难追回的,不是说办不到,而是办案成本极高,可能要涉案金额极大才有可能追查,如果不是徐玉玉因为这件事没了,而后又被大规模报道,我想这件事估计也会被当成普通电信诈骗很难追查罢。 我在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之后第一时间就去了当地派出所报案(那是我第一次因为案子去警局),那时我甚至还能联系到骗子,一直在和骗子进行周旋。想象着警察能像电视上那样一通操作根据电话号码定位到骗子,赶紧把骗子抓起来,把我的钱追回,又或者想办法赶紧冻结我刚刚转账的那个银行账户。现在想来当时的我确实幼稚无比,完整的办案经过怎么可能那么简单呢。 到了警局我跟值班的几个警察简单叙述了案情,然后得到的不是安慰,值班的那几民警当时办公室好像有三个人总共,看上去像是实习生一样,两个实习一个老油条。其中一个直接给我定性:就你这还大学生呢?怎么会被这么低级的骗术给骗了?我本来就已经很恼恨自己的愚蠢了,他们非但不给任何解决办法,还要对我冷嘲热讽。另一个警察含糊地暗示我基本上这种很难追回了,因为我那才2000多块,甚至达不到立案标准。他告诉我说至少得7000以上才能立案,听到这儿我当时脑子就嗡的一下,就一个念头:完了,这肯定是追不回来了。后续果然也是没有任何后续。 为什么我感觉说这几人都是实习生,虽然立不了案,但是我既然报了案,也得做个记录。其中一个人好像是要做笔录,居然说不知道该怎么录,也不知道用什么模板,懒洋洋的朝屋内某个警察喊了下让对方把模板发他一下。那一刻,我所有的委屈和后悔都转成了愤怒。相比被骗子耍的团团转,被警察这样忽视更让我失望。我草草叙述了一遍经过,然后对方象征性地跟我说了句如有进展会联系我,之后我就匆匆回家了。 和徐玉玉相比,我庆幸自己的父母相对开明。在得知我被骗后第一时间没有苛责我反而是安慰我(他们没苛责我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父亲之前因为弟弟QQ号被盗,也被骗过将近1w多,我们也没有对这件事大加批判,也报案了,也是后续跟进问过几次,但完全没有任何音信,不了了之了),虽然之后免不了唠叨和抱怨。但是并没有在我最脆弱的时候发难。尽管家里可以说是贫穷,但是父母对金钱上并未那么执着。钱没了可以再赚,人没事就好。这是他们一直以来秉承的朴素信念。所以事发后,尽管我很郁闷气愤,emo了好久,但并没有像她那样产生那么大的压力害了自己。 在读到这个案子时,我又去查了一下这个案子最终的结局,涉案的几个骗子都被判刑了,而且基本上是从重处罚,为首的骗子被判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算大快人心,这对后来的骗子们算是个有效的警示。但这都是后事了,对于因此殒命的徐玉玉和她的家人来说,迟来的正义难算正义,无论后续如何与她都无关了。 当时看到这个案子时我最大的反思就是一切教训总是要鲜血作为祭献似乎才能让人警醒。不过看到近两年来,国家对于电信诈骗的各种打击宣传我又生出一种乐观心态,起码总体而言,我们的整个司法系统还是在向前进步的。 啊,似乎跑题了很多,不过无所谓啦。跑就跑吧哈哈哈哈哈 2024-4-8 9:53
花生书语之罗翔老师《刑法学讲义》(2024.01.17,NO.04) 曾经读过罗翔老师的《法律的细节》《圆圈正义》《法律的悖论》,这次决定读《刑法学讲义》,因为这应该是让罗翔老师火起来的书,而且也排在微信读书top200的195位,本着慢慢刷完微信读书排名前200的初衷,翻开了这本书。一翻开书,就被引言的一句话震撼了: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正是,喜欢罗翔老师,就是因为喜欢他的思辨与悲悯。罗翔的魅力不仅仅在于他的思辨能力。他深知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条文,更是关系到人的生命、尊严和权益的。因此,他的言辞中总是充满了对人的关心和悲悯。他经常提到,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这种对人的深刻关怀,使他在众多法学家中脱颖而出,深受大众喜爱。关键他还是湖南人,这也让我想起来当年追过的贺卫方老师,不过,好像去年退休了。 本书还是偏教材的,全书以犯罪为主线,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进行阐述。选取了一些典型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将抽象的刑法理论具体化,能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这些案例不仅丰富了本书的内容,也为读者提供了更多的思考和启示。首先,刑法学是一门研究犯罪和刑罚的学科,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在本书中,罗翔老师以其二十余年的刑法学习和教授经验,对刑法学习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他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介绍了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的行为、犯罪的对象、犯罪的责任等基本概念。 最希望自己记住的,是罗翔老师在《写在最后》中提的希望,即做到三件不要做的事(作恶、知识的优越感、钻法律漏洞)和三件坚持做的事(阅读经典、坚守法治精神、爱具体的人)。 从一个曾经受过几年法学教育的学渣来讲,读这本书,还是很轻松的,也是由于很多内容,以前已经多次读到并思考过,所以,对这本书,就是采用了粗略的读法。这本书的微信读书评分,竟然比《法律的细节》《圆圈正义》《法律的悖论》都要高,是我没有想到的,可能是因为他是写给非法学专业的吧,而非法学专业的了解刑法,确实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但是如果一定只推荐一本罗翔老师的书的话,还是推荐《法治的细节》。 最后,还是以书中的这段结尾: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无法获得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我们对真理每一个面相的把握如同盲人摸象,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 是不是感觉和《三体》中那句神似?弱小和无知不是生存的障碍,傲慢才是。所以,有趣的灵魂,都是有共鸣的。 推荐指数:四颗星⭐
下面是本书刑法学结业考试题 公交车上,小明看见小偷偷了一位女士的包包,灵机一动,说:“妈妈你包掉了,这位叔叔帮你捡起来了。”小偷尴尬笑了笑把包还给了她。下车的时候,那位女士拉着小明下车。小明急了说:“她不是我妈妈!”乘客们都笑着说:“这孩子又调皮了。”然后小明被卖到外地挖煤,小明努力工作,得到了煤老板的赏识,一年后煤老板重疾而亡,把家产传给了小明。小明为了感谢当初拐卖他的女士,四处打听才找到哪位女士,并从一个乡路边红灯区把她赎了回来,请她大吃一顿,然后卖到了生意更好的东莞。晚上,小明收到电话,母亲已经病危,最后透漏小明是从人贩手里买的,留下一丝线索就撒手人寰。小明几经艰苦找到生母,结果就是东莞那个,生母表示当年第一次拐卖小孩被公安通缉,一个煤老板收留了她,和煤老板有了小明后,被老板正室发现,偷偷将小明卖给人贩。而知道真相的小明已经和煤老板女儿有了孩子。尴尬悲痛时,做了鉴定却发现老板女儿和他没有血缘关系,小明高兴之余,和自己孩子也做了鉴定,结果孩子和小明不是父子,最后小明发现孩子和煤老板才是亲子关系!问:这个故事中出现了几次违法犯罪行为?涉嫌什么罪名?如何量刑?(本题30分)请回答
真的非常感谢罗翔老师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把过去我们认为严肃的、高深莫测的、枯燥死板的、表面距普通人很远的法律变成了我们愿意去了解掌握的生活必备知识,他这是为法治社会建设做了扎扎实实普及工作和基础工作,非常值得赞赏和肯定。诚如他在该书前言所说:“这本书无法让你立刻成为刑法学专家,但能够为你提供相对完整的刑法体系,从犯罪论、刑罚论,再到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学会用法学思维去看待现实事件。我会在你熟悉的实际案例,甚至张三的犯罪故事中运用刑法学进行分析,有些观点很可能会颠覆你对于法律的认知,但这都能让你培养出独立、睿智的思维方式,启发你带着法律的智慧回归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去。” 三件不要做的事: 1.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你无法避免心动,但千万不要行动。 2.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3.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 三件坚持做的事: 1.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 2.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 3.从爱抽象的理念转向对具体的人的爱,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想起罗翔老师的另一句话 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讲三点 一.直观看其人 为师 法理知识足够 供职无咎 授课 问题很大 看似不错 实则虚之 把案例和事例 生动地故事化 提升课程趣味性 有利记忆 无可厚非 但实则无法由表及里 具体说 其所述故事 重点大多与法理核心内容错位 肤浅泛滥 本末倒置 和学术存在脱节 换言之 其是一个好的艺者 不是一个良师 二.直观看其思维 逻辑思维能力平庸 但尚可 三.直观看其法学观念 根本上存在偏颇 其学习法学的初衷存在狭隘性 原因有三 一是主观代入性 代入事中尚可 但是身可代入 心不可代入 以同情的角度看待问题 这是没有脱离世俗激情感性层面的畸态思维 不可取 二是其纯粹哲学批判性思维不足 看待问题存在主观情绪的作用 无法准确理解立法 司法初衷 三是其私人化的道德观念 杂糅进入了法学教学里 将法学知识用狭隘的思维错误地根植在了其个人道德的主观世界 其可以称之为道德家 而非一个法学家 或者说不能称之为一个合格的法学教师 主观意识不应该出现在任何课程 课堂内 这是根本的底线问题 总而言之 其法理思想 出发点不是利于政者所追求的社会稳定为目的 也非利于学者所追求的逻辑严谨为目的 仅仅是以宣传自身道德观 传教布道为目的的传教士 这样的虚伪 假借法学夹带私货 误人子弟者 教育出的学生必受影响 法学观念有同样弊病 意识形态不要在学术体现 体现则必劣
讲义?这本书从书名推测挺枯燥,看了一小时果然枯燥。看这种书我建议不要一头扎进去,因为扎不进去,太硬了。不如先去看看有意思的东西,再来看书挺舒服。就比如,先吃美食,再学营养学。读书的“开胃菜”如抖音里罗翔的视频,特别是“张三”的故事,举例说明:有部电影,还有个法条。 【预先扩展阅读一:伸张正义的电影】 2024年2月由张艺谋执导,雷佳音、马丽等主演的电影《第二十条》正在热映,我也看了,推荐给大家。对于部分观众而言,可能会对片名感到困惑,“第二十条”指的是什么? 刑法第二十条包括哪些内容?看仔细↓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看完电影,又看看有关“张三”的视频,再来看这本书,就非常有感了。 追求正义,实现正义,完善法律,一直都在路上。 【预先扩展阅读二: “望风”的小聪明】 共同犯罪最可怕的点就在于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虽然行为人只参与共同犯罪一部分,但却要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承担责任。 两人去偷东西,张三望风,李四去偷,李四偷了10万出门却骗张三说运气不好,就偷了2千,各分1千。由于李四实际盗窃了10万,所以张三的盗窃数额也是10万,部分行为承担整体责任。 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共同犯罪严厉的惩罚态势,很多时候人都有从众心理,一个人不敢去干的事情,多个人互相鼓气就敢于铤而走险,因此这种刑事责任是完全合适的。
法学大佬罗翔语录: 1.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 2.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
我非常喜欢阅读罗翔的作品,这已经是我在微读上阅读罗翔的第五本作品了,前面四本分别是:《法治的细节》、《圆圈正义》、《刑法罗盘》、《刑法中的同意制度》。每一本我都用心写了书评,肚子里的那点法律知识都快被掏空了。 非常感谢罗翔老师对法律的科普,国家的强大建立在人民强大的基础上,人民的强大建立在有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一定会与一国当下的国民认知相适应。国民支持严刑酷法,那法律肯定很难保障民众;国民支持义警侠客,法律就一定形同虚设。感谢罗翔老师科普,这样的法律工作者越多,我们离法治社会就越近了一步! 我读书从来不是为了印证自己的观点,或者找到一套令自己满意的解释。我读书是为了寻找思维的交流和碰撞,我永远带着批判和质疑的精神去欣赏每一本书。有时候对一些书中的观点我会提出不同的意见,但是这并不是彻底否定它。即使它是错的,也可以锤炼我们原先的观点。我认为这个世界是复杂和多样的,截然相反的观点不一定对立,它们更可能互为补充。许多人一听到不同的观点,立即就从立场上将提出观点的人视为“敌人”,把他们“打扮”成自己想象中的样子,然后进行异化和攻击。我认为这是非常狭隘的,我们应该欢迎不同的声音、观点走进我们的世界,尽最大努力去尝试理解,即使不能接受,也应该允许它们的存在。正是我们这群形形色色的人,组成了一个五彩缤纷的世界;或许也正是百家争鸣、莫衷一是的观点,才是一个个真理的完整拼图。 我之所以写下这段话,是因为虽然我很喜欢罗翔,但是同时也认为他的作品主观性比较强。比如罗翔明显是报应主义的支持者,在其论述其他理论比如一般预防主义、特殊预防主义以及责任主义时,明显篇幅和深度不够。读者们很容易先入为主地认同他的观点。这其实是国内很多科普学者的通病:灌注更重于启发。另外,我觉得罗翔的法律道德主义倾向比较明显,这种理想主义情结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会将法律和道德混淆。所以我希望有更多不同立场的学者投入到普法教育的工作中来,思想永远在切磋和辩论中得以升华。 罗翔明显是康德的粉丝,我也很喜欢康德。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将“义务的体系”转换为“权利的体系”。“人权”的依据,不是人类制定的宪法和其他法律,而是自然法。自然(神灵)为所有人提供保护的权利就是人权(自然权利)。从这个认识出发,就产生了如下思考:人们成立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权。因此,法治社会绝不是要更好地对民众进行管控,而是限制公权力和强权,保障民众对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罗翔在本书中写道: 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300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我觉得这个问题如果继续深入展开,那么可以这样说:刑法的人权化是实现刑法法治化的核心,只有通过人权的张扬才能抑制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比如在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下,刑法应该被视为保护公民免受公权力非法侵扰的堡垒。 中国的刑法长期抱有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价值、轻程序价值的观念和做法。陈瑞华曾经说: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阻力不是其它,而是人的观念。只有大多数人拥有了现代化的法治观念,我们才能真正地进入法治社会! 我认为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社会,以下观念必须得到修正: 首先便是法律道德主义。 法律追求正义,但是它的结果并不一定正义,它只保持中立。要追求法治社会,就必须抛弃结果正义的想法,去追求程序正义。道格拉斯大法官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距。坚定地遵守严格的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我很反对这句“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几千年的儒家文化让我们什么事情都喜欢与道德联系在一起。法律并不一定具有道德属性,我特别喜欢的江平教授曾经说:法律的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但是法律本身是不讲道德的。 贝卡利亚也说:“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它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 我认为法律的构建追求公平与正义,但法律的实施不应追求公平与正义,而应追求客观和中立。如果在实施过程中一味地追求公平与正义,不但容易被道德绑架,更容易破坏整个法律程序。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正义不是人性或者道德良知的问题,法律的正义只能是规则调适行为的正义,没有规则也就没有正义。因此,程序正义永远大于司法正义。法律不能被道德绑架,法律的制定应当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但它一旦确定,就不能再被道德所左右。所有的正义都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去追求,破坏法律程序即使成就了个别正义,但法律程序的崩溃将使所有人失去法律的保障。 其次是法律家长主义。 最后是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我们在提到法律时,常常会把它与“惩治”联系在一起。但是“惩罚”绝不能等同于“报复”,法律不是报复的工具。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洛克在《政府论》中说:“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贝卡利亚则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有人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弱者的”。我认为恰恰相反,法律应该是用来限制强者的,不论是刑法还是宪法,终极目的都是为了限权,而限权正是为了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法律不仅应该是人民的防弹衣,更应该是人民反抗的武器!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观点?因为长期以来,中国古代所设立的律法就是为了管控民众的,或者更直接地说,这类由强者所订立的法律本身就是出于强者贪婪的欲望。让民众支持、信任法律,最可靠的方法就是制定的法律与他们的权益保障密切相关。只要法律能够保障更多人更大的权益,国人的法律意识自然会得到提高!
我们无法成为伟大的人,只能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特蕾莎修女 这个世界有太多让人感到寒冷的事情,但如果你能够成为一场光,你就能照亮周边的人,而周边的人被照亮,你自己也能被照亮。(75.虐待和遗弃) 一本让我阅读耐枯燥程度不断提升的法学书,经常在严肃的犯罪说明后,罗翔紧接着举个哭笑不得的案例,真是个冷峻诙谐的段子手啊。《刑法学讲义》为普通读者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刑法学习体系,涵盖刑法演变、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全书通过分析真实刑法案件、“张三”的犯罪行为,激发读者用独立、睿智的法学思维去看待生活,提高法律感知能力。罗翔让刑法常识结合法理精神,兼具法律与人文的力量,努力让每一位读者都能带着法学思维回归到工作、生活中去。 ★★★★☆ 回想在23年12月读《法律的悖论》时,因为刑法基础常识和思辨能力不够,CPU全程在燃烧,随即决定要读一读《刑法学讲义》来补课。本书比较基础,应该放在《法律的悖论》之前读更为合适,算是我走过的弯路。 ✍真要感谢“张三教父”罗翔教授,用清晰、生动的语言,为读者构建了一整个刑法学习体系的《刑法学讲义》;探讨法律、正义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引导读者深入思考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的《圆圈正义》; 从热点案件解读、法学理念科普、经典名著讲解等多个方面,普及法律常识与法治观念,多维度培育法律思维的《法治的细节》;以及锻炼了思辨的思维,走出偏见与独断,接受多元与包容,看清法治核心的《法律的悖论》;还有期间为了解社会契约的基本原理,扩充阅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对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延申阅读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路下来让我这个的法盲,不仅认识到刑法演变、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等各个方面,还初步搭建出一个比较全面的刑法基本知识和理论框架,以及对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的更深一步的理解和思辨。(虽然看完大部分都会忘😂) ✍建议每个人都需阅读法治扫盲的必读书,不列举说明涉及到的定罪量刑,咱也不是法学专业,就讲一点心得总结。(数字是指目录章节) ⚖️首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4.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重要的理论来源是权力分立学说。权力分立学说来源于西方政治哲学对人性幽暗面的洞察。从头捋,中国古代所谓的“罪刑法定”是扩张君权的体现,它与真正的罪刑法定主义完全背道而驰。才读完《韩非子译注》,算是比较详细得了解了法家学说,在此更加明晰其中差异。法家强调君主掌握绝对的控制权,强调君臣民各行其是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结果。对君主来讲这是治世最高效的管理法,所以我们传统律法中的“法”是纯粹的工具,没有独立价值。几千年来,我们逐渐形成了以礼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即以道德规范和礼仪制度为基础,通过刑罚等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罪刑法定”是扩张君权的体现,它与真正的罪刑法定主义完全背道而驰。 西方法律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成为西方法律重要来源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财产,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客观。罪刑法定起源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制度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更加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客观、强调法律的程序性和证据规则、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 所以,权力分立学说:“如果立法权同司法权合而为一,法官就是立法者,他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而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就掌握了压迫的力量。如果三权集中,那一切都完了。” 所以我们从“法家”到“法治”,我们走了千年,仍然道阻且长。 ⚖️法律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2.伦理道德当然不能作为入罪的直接依据,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通过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否则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会把人类带向人间地狱,用道德取代法律的积极道德主义是刑法要拒绝的。但是刑法也不能和道德相抵触,对于伦理道德所容忍和鼓励的行为,自然没有必要处罚,伦理道德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用道德来减缓法律的刚性的消极道德主义是合理的。 入罪与出罪:法益侵犯说(法益是入罪的基础)、规范违反说(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7.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的平等是规则的平等 平等:分配正义(相同之人给予相同东西);矫正正义(要求侵害者偿还受害者) 刑法的平等是矫正正义的平等,矫正正义又称交换正义刑法的平等不是结果上的平等、要反对特权、要反对歧视 ⚖️刑罚体系(34.主刑部分)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刑罚的基础是应受惩罚性。 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罪行一次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参加劳动的酌量发放报酬,每个月可回家1到2天。 有期徒刑:监狱内执行刑罚,强制进行教育改造,期限为6个月到15年,数罪并罚最长可达25年。服刑期间强制劳动改造。 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 死刑:我国限制死刑,三类对象不能判处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特殊执行方法——死缓:类似古代的斩监候,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59. 非法经营罪 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彻底地禁止剥削,法律要区分可容忍的剥削和不能容忍的剥削,自由放任主义必须要接受道德主义的调整,对于严重违反道德的剥削是不能容忍的,法律对其进行制裁也是合理的,这不是对自由的干涉,这反而是对自由的补充。 ⚖️82.正当维权不应沦为犯罪,刑法应当考虑伦理道德的需要。愿这句法治的启蒙信条依然能够为所有的法律人所牢记: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牢记心里的几句话: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强调了法律实践的重要性,法律不仅仅是一套逻辑体系,更是基于社会经验和实际情况的产物。 ⚖️“没有感性的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理性的感性是盲目的。” 我们在思考做决策时,要同时兼顾理性和感性,既要考虑事实和逻辑,也要关注情感和直觉。 ⚖️最后一句,“真正的知识要从书本走向现实,真正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抽象的逻辑,而是每一个人鲜活的故事。公平和正义,不仅仅要在书上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要在每个个案中得到回响。”
每种理论都有合理之处,千万不要在自己看重的观点上,附着不加边界的价值。你可以坚持你的观点,但一定要接受对立观点也有其合理之处。以赛亚·伯林说“人类有两类思想家,一类是一元论,像刺猬,非此即彼,非黑即白;还有一类是狐狸式的,圆滑,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承认对立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人类历史上,给人类带来浩劫的往往是一元论的刺猬型思想家,学习法律,很多时候我们要像狐狸,要有承认对立观点有合理的成分。当然人需要有原则,你可以坚持原则,但也一定要注意原则有模糊地带,很多时候妥协不是牺牲原则,很多时候妥协正是为了坚持原则而有所让步。 有些人觉得折中说没有鲜明的特点,但是法律不是智力游戏,也不是逻辑推导。法律要考虑到我们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刚接触一种学说,你可能觉得很厉害,结果又出现几个现实变量,让你觉得这个学说好像有问题,观点总在不断地变化。正说、反说、折中说、折中说的修正说、折中折中说,理论就是这样不断前进。 人类所有的天才都是在前一个天才基础上稍微迈了一步,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所有的原创性观点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往前面迈了一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阅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你可能会发现现在绝大多数观点都是“剽窃”,剽窃的是人类伟大的观点,我们只不过在品尝人类伟大观点的残羹冷炙。我们的时间是如此的有限,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每分每秒都在接近我们生命的终点。爱惜光阴,在有限的时间要做有意义的事情,要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用阅读去延长有限的时间。 三件不要做的事。 1.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你无法避免心动,但千万不要行动。 2.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3.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 三件坚持做的事。 1.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 2.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 3.从爱抽象的理念转向对具体的人的爱,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这个世界有太多让人感到寒冷的事情,但如果你能够成为一场光,你就能照亮周边的人,而周边的人被照亮,你自己也能被照亮。很多时候,大家不必强迫自己去做出伟大的事业,我们只要心怀伟大的爱,在每天的小事中让这个世界感到温暖。
每个人都要学习刑法,因为刑法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这本《刑法学讲义》为读者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刑罚体系方面的知识,涵盖刑法学习体系、刑法演变、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全书通过分析真实刑法案件、张三的犯罪行为,激发读者用独立、睿智的法学思维去看待现实事件,提高法律感知能力。这些刑法知识划定了我们自由的边界,告诉我们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罗翔;“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刑法更是如此。罗翔;“公平和正义不仅仅在书本体现,也要在生活中得到回响。” 摘抄; 1.>>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 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3.>>从政策角度来看,模糊性条款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从而规规矩矩,但其代价却是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4.>>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无法获得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我们对真理每一个面相的把握如同盲人摸象,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 5.>>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6.>>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说的一句话可以给予启发:“如果当衣服上出现皱褶,司法机关可以用熨斗把它熨平,而如果当衣服上出现一个大洞,这个织补工作是立法机关的事。” 7.>>近代以来,人类最悲惨的命运就是用抽象人的概念取代了具体人,人被抽象化的必然后果就是人的价值被贬损。当人被抽象化,他也就不可避免地根据种族、性别、国别、阶层、贫富等各种抽象概念进行归类。在抽象的概念中,个体也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独特意义。 8.>>三件不要做的事。 1.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你无法避免心动,但千万不要行动。 2.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3.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 9.>>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10.>>特蕾莎修女曾经说过的一段话:我们无法成为伟大的人,只能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首先,推荐本书的原因在于两点: 一、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对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大法及实用法律的大力普及,网络普法的确是最快的方式! 二、罗教授的刑法理论水平的确非常的高,把严肃、枯燥的刑法总则和贴近民生的一些分则罪名用很通俗、生动、形象、很接地气的语言串讲了一遍,加上生动的案例,让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能轻易接受,普法效果很好,体现了政法大学教授的极高素质! 其次,有些个人观点:中西方的思想观念是不同的,我们的思想根源是人性本善,西方国家则认为人性本恶,我们认为德法兼治,西方认为纯法治。思想根源决定了我们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以及法治的内涵和外延等,中西方思想根源不同,国情不同,法治观念必然有差异,不能说孰优孰劣,只能说哪个更适合本国,不必崇西而贬已,要不能为了盲国国际化而照搬照抄!举个简单例子:新加坡现在还适用鞭刑,可谁又说他没任全了!可见,不管黑猫白猫,抓耗子才是好猫,适合自己才最重要! 第三、不管作者为吸睛也好,讲课效果也罢,用了一些尖锐的词语,如执法部门公器私用,打击报复,陷害等极少数个别现象说成普遍现象,有黑白颠倒之嫌,不利于司法公正,更不利于教化民众! 第四:理论必然有脱离实际的地方!理论虽高,但有些却和执法实践相脱节,最高法明确规定:专家论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毕竟有过前车之鉴!本书更适用于司法考试学习理论! 无法外之地,岂有法外之人!!!
首先我要承认的是,在《刑法学讲义》这本书上市前,我并不知道当时已火遍全网的罗翔这个人。但现在,我也成为一位认真聆听罗老师普法课的学生。 这并非因为我对学法知法懂法悟法不感兴趣,相反,我还曾是央视《今日说法》栏目的忠实观众,其中列举的大量稀奇古怪、骇人听闻的案例,让正在吃午餐的我或讶异、或恐惧、或捧腹、或辛酸,同时也对我国刑法司法系统有了较为宽泛但不太深入的了解。 由此来看,罗翔老师的“出圈”是非常有必要的。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本科生欢迎老师”和“法大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之一,罗翔老师以其特有且恰到好处的魔性腔调、绚丽手舞和点到为止的冷幽默,在出圈前就已在校园里收获大批学生粉丝。后来他应邀于2020年入驻B站,借助麾下工具人(即江湖人称“法外狂徒”的张三)的力量,创下“两天粉丝过百万、半年粉丝破千万”的傲人纪录。 无特效、无表演、无场景、无音乐,只有满屏弹幕(比如“我悟了”)呼啸而过。在短视频和网络直播所向披靡的流量时代,只有罗老师一人坐在讲台上讲课的普法讲座,居然能在以“Z世代追番和二次元文化”著称的B站上凝聚如此惊人的能量,不得不说是一个难以复制的奇迹。 但是在“出圈”前,罗翔也曾踌躇和思考过:如果孔子和苏格拉底生活在今天,他们会不会选择以短视频的形式授课并容忍如潮弹幕?将处于高堂之上的法学“通俗化”、“直观化”甚至“卡通化”,究竟是否会背离普法的初衷和宗旨? 令人欣慰的是,接下来我们可以看到,罗老师最终在互联网滚滚浪潮中找到了相对完美的落脚点。他的视频课程包容法理、情理和哲理,内容系统专业又令听众感到愉悦激昂,深度和温度并重、理性与感性共存,同时又很巧妙的规避了将节目娱乐化、滥情化等倾向。也正是由于罗老师的有教无类和不拘一格,我们才有机会通过这样独特而又便捷的渠道,轻松学习到这么多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刑法学讲义》这本书,出版在罗翔老师火遍全网之后,因此不同于他入驻B站之前就已出版的《圆圈正义》,《刑法学讲义》从上市之初就惹来不少争议,在对此书表达出不满之情的读者中甚至还不乏他的铁粉。这部分人认为,《刑法学讲义》的出版其实就是“UP主的一次恰饭”(主播打广告),因为其中的内容大部分已经在视频中提到过,有些甚至被一字不改地搬到书中,因此不过是出版方将“流量变现”的产物;还有读者认为书写的太粗太浅,距离真正的学术作品还有很大差距,有些盛名之下其实难副。 由于我是先看到这些评价才留意罗老师和这本书的,所以怀着好奇心并本着小心求证的理念,我先是在通勤路上小心翼翼地翻开《刑法学讲义》,后是在当年观看《今日说法》的时间段一丝不苟地点开《罗翔说刑法》,以线上线下两种形式学习过罗老师的普法课后,对这一切便有了自己的评价和看法。 如果我是出品方,一定会采取作者名+学术主题+“讲义”的格式,把书名定为《罗翔刑法学讲义》,就像“得到讲义系列”那样,如《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薛兆丰经济学讲义》、《薄世宁医学通识讲义》(谁知道呢?或许这个格式已经被“得到”申请了专利?)。因为“罗翔”本就是一块金字招牌,为什么不充分利用其能量让这本书获取更高人气呢?况且这样也能减少争议,毕竟《刑法学讲义》是独属于罗翔一人的讲义,其中充满罗老师的口语风格和奇葩段子,从表面和题目来看似乎是要讲刑法学,实际上更多的是传达了罗翔老师的人文主义法治精神,因此“刑法学讲义”的名号确实显得有些过大过满(树大招风啊)。 不过这只是我个人对出品方的一点小小建议,而对于书的内容,我总体还是带着非常肯定的态度的。首先,这是一本定位于普通读者而非法学专业人员的书,他的目标是要让读者们对学习刑法产生兴趣,明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批评这本书深度不足显然是没搞懂作者和出品方其定位。 其次,罗老师的栏目虽然在B站上创造了无比辉煌的成绩,但并不代表所有渴望学习法律知识的人都看过。我本人就是活生生的例子,由于工作繁忙,我基本没时间去B站追番,也没留意到关于罗老师的新闻。如果非要把他“突破次元壁”将课堂从虚拟视频搬到实体书籍中的行为称做“恰饭”,那或许真的有些上纲上线了。尽管罗老师的课有很多优势在实体书中无从发挥(比如前面提到的魔性腔调和绚丽手舞),但读者仍然可以在字里行间依稀感受到他独特的教学风格,以及他对法理情理和公平正义的种种深刻见解。所以这本书的存在自有其价值,在我看来,甚至应该是有很高的价值。 虽然罗翔老师在剖析案情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我仍然认为他骨子是一位理想主义者。他想尽力去做一束“法治之光”,照亮身边的人,点燃他们心中的光,即使每个人只是一道微光,但无数道微光汇聚在一起后就能让法治的信念薪火相传。事实他当然也是这样去做的,罗老师的课之所以涨粉速度惊人,不仅因为专业、通俗、生动、有趣,而且还在于其中蕴含着厚重的法治人文精神,这种精神超越了对法规条文的单纯解读,从而上升为以法治为中心,对社会、对人性的人道主义关怀,是有温度、有情怀的普法课程。 但他的理想主义也是脚踏实地的,因为他深知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所以他没有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空喊口号,而是用心、用情、用扎实的知识和入世的智慧来传递法律的温度。他的目标就是要用理想的“圆”来润磨法律的“方”,正如这本书封面上的“方圆”:他俩共同推动并见证着法治的进程与跨越,让理想中的正义一步步在现实中落实落地。 让我们一起做“法治之光”吧。 如果您感觉意犹未尽,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书香影蕴”阅读到更多蒙太奇的书评和影评;如果您正闹书荒,可以点击蒙太奇的头像,那里有“十一色书单”千余本书可供选读。
罗翔是知名法学教授。我在抖音、B站多次观看他的普法讲解,他的视频讲解充满活力,不是呆板的讲解法律知识。对于一名所学专业与法学专业相去甚远的我来说也并不觉得枯燥乏味,在讲解时又举出相关案例对法律进行更深入了解。因多次举例以张三为犯罪人,人们还因此将张三调侃为“法外狂徒张三”。 在以前我对刑法一直奉行敬而远之的态度,觉得自己不会犯罪,了不了解它都无所谓。最开始看罗翔老师的视频仅仅也只是觉得有趣,后在微读偶然看到有罗翔老师著作《刑法学讲义》便果断加入书架开始阅读。 读完此书,对于刑法有了以下基本的认识。 1、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即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所许可甚或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2、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因为行使刑杀之权是国家的权利,如若不进行限制国家有滥用职权的可能。 3、刑法其实也是一种折中学说,它在各种学说上力求达到一种平衡,因为如果有偏于某一种学说都有可能违背生活实际。 4、法律自它颁布之日起就有落后性,所以在社会发展中要不断去完善它,比如本书中多次提到《刑法修正案》,每一次修正都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我们熟知的有高空抛物问题在今年三月已列入刑。 5、法律不是教条的,它更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我们要代入违法的角色,设身处地综合考虑他所处的情境来判断。而不是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学判断,这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 刑法其实离我们每个人都不遥远,只是我们未曾注意到那些地方而已,甚有可能你违法了你还自认为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所以我们需要了解刑法。
《刑法学讲义》打开本书听罗翔老师来普法吧!法律其实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试图在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种折中,但是永远没有最完美的折中,只有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当今的社会还是多了解些法律知识好。
非常喜欢罗老师的普法视频,刚火起来的时候我的b站首页推的全是罗老师上课的各种cut🤣 也是因此对法律产生了一点儿兴趣。一如既往地严谨而幽默的文风,虽然是一部法律科普书,但我却可以读得比小说还有兴致。 其中一些案例在之前视频或者音频的分享中也有听老师说过,再读文字版亦倍感亲切。当然印象最深还属一个电信诈骗案。这个案子在发生时我就一直有在关注:徐玉玉电信诈骗案。2016年,刚高考完的徐玉玉,因为骗子冒充教育部有一笔助学奖金要发给她,就把学费9900转给了对方。得知是诈骗后,徐玉玉在报案回家路上后伤心晕厥,抢救无效死亡。 似乎至此司法机关才开始加大对电信诈骗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之所以我对这个案子记得这么清楚,是因为我当时读大二,在大一的暑假期间,也被类似电信诈骗骗了2000多,那是我之从生活费中省吃俭用和学校奖学金攒了一整学期的钱,准备那年报驾校练车来着。 我太清楚她当时所面临的心理压力了,9900对于当时的她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这意味着她一整年的学费,甚至是她可以继续读大学的启动资金。我不知道她在报案时经历了什么,是不是和我有相似的经历,所以才在回家的路上那么伤心,以至晕厥而死。(即使这件事过去8年多了,但它也依然是鲠在我心头的一根刺,对于当时被骗的细节依然历历在目。现在说出来也不怕被人笑话了,对于如今的我而言,就是骗子让我花钱买了个大教训) 当时来说,电信诈骗一类案件财产基本上是很难追回的,不是说办不到,而是办案成本极高,可能要涉案金额极大才有可能追查,如果不是徐玉玉因为这件事没了,而后又被大规模报道,我想这件事估计也会被当成普通电信诈骗很难追查罢。 我在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之后第一时间就去了当地派出所报案(那是我第一次因为案子去警局),那时我甚至还能联系到骗子,一直在和骗子进行周旋。想象着警察能像电视上那样一通操作根据电话号码定位到骗子,赶紧把骗子抓起来,把我的钱追回,又或者想办法赶紧冻结我刚刚转账的那个银行账户。现在想来当时的我确实幼稚无比,完整的办案经过怎么可能那么简单呢。 到了警局我跟值班的几个警察简单叙述了案情,然后得到的不是安慰,值班的那几民警当时办公室好像有三个人总共,看上去像是实习生一样,两个实习一个老油条。其中一个直接给我定性:就你这还大学生呢?怎么会被这么低级的骗术给骗了?我本来就已经很恼恨自己的愚蠢了,他们非但不给任何解决办法,还要对我冷嘲热讽。另一个警察含糊地暗示我基本上这种很难追回了,因为我那才2000多块,甚至达不到立案标准。他告诉我说至少得7000以上才能立案,听到这儿我当时脑子就嗡的一下,就一个念头:完了,这肯定是追不回来了。后续果然也是没有任何后续。 为什么我感觉说这几人都是实习生,虽然立不了案,但是我既然报了案,也得做个记录。其中一个人好像是要做笔录,居然说不知道该怎么录,也不知道用什么模板,懒洋洋的朝屋内某个警察喊了下让对方把模板发他一下。那一刻,我所有的委屈和后悔都转成了愤怒。相比被骗子耍的团团转,被警察这样忽视更让我失望。我草草叙述了一遍经过,然后对方象征性地跟我说了句如有进展会联系我,之后我就匆匆回家了。 和徐玉玉相比,我庆幸自己的父母相对开明。在得知我被骗后第一时间没有苛责我反而是安慰我(他们没苛责我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父亲之前因为弟弟QQ号被盗,也被骗过将近1w多,我们也没有对这件事大加批判,也报案了,也是后续跟进问过几次,但完全没有任何音信,不了了之了),虽然之后免不了唠叨和抱怨。但是并没有在我最脆弱的时候发难。尽管家里可以说是贫穷,但是父母对金钱上并未那么执着。钱没了可以再赚,人没事就好。这是他们一直以来秉承的朴素信念。所以事发后,尽管我很郁闷气愤,emo了好久,但并没有像她那样产生那么大的压力害了自己。 在读到这个案子时,我又去查了一下这个案子最终的结局,涉案的几个骗子都被判刑了,而且基本上是从重处罚,为首的骗子被判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算大快人心,这对后来的骗子们算是个有效的警示。但这都是后事了,对于因此殒命的徐玉玉和她的家人来说,迟来的正义难算正义,无论后续如何与她都无关了。 当时看到这个案子时我最大的反思就是一切教训总是要鲜血作为祭献似乎才能让人警醒。不过看到近两年来,国家对于电信诈骗的各种打击宣传我又生出一种乐观心态,起码总体而言,我们的整个司法系统还是在向前进步的。 啊,似乎跑题了很多,不过无所谓啦。跑就跑吧哈哈哈哈哈 2024-4-8 9:53
花生书语之罗翔老师《刑法学讲义》(2024.01.17,NO.04) 曾经读过罗翔老师的《法律的细节》《圆圈正义》《法律的悖论》,这次决定读《刑法学讲义》,因为这应该是让罗翔老师火起来的书,而且也排在微信读书top200的195位,本着慢慢刷完微信读书排名前200的初衷,翻开了这本书。一翻开书,就被引言的一句话震撼了: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正是,喜欢罗翔老师,就是因为喜欢他的思辨与悲悯。罗翔的魅力不仅仅在于他的思辨能力。他深知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条文,更是关系到人的生命、尊严和权益的。因此,他的言辞中总是充满了对人的关心和悲悯。他经常提到,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这种对人的深刻关怀,使他在众多法学家中脱颖而出,深受大众喜爱。关键他还是湖南人,这也让我想起来当年追过的贺卫方老师,不过,好像去年退休了。 本书还是偏教材的,全书以犯罪为主线,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进行阐述。选取了一些典型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将抽象的刑法理论具体化,能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这些案例不仅丰富了本书的内容,也为读者提供了更多的思考和启示。首先,刑法学是一门研究犯罪和刑罚的学科,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在本书中,罗翔老师以其二十余年的刑法学习和教授经验,对刑法学习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他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介绍了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的行为、犯罪的对象、犯罪的责任等基本概念。 最希望自己记住的,是罗翔老师在《写在最后》中提的希望,即做到三件不要做的事(作恶、知识的优越感、钻法律漏洞)和三件坚持做的事(阅读经典、坚守法治精神、爱具体的人)。 从一个曾经受过几年法学教育的学渣来讲,读这本书,还是很轻松的,也是由于很多内容,以前已经多次读到并思考过,所以,对这本书,就是采用了粗略的读法。这本书的微信读书评分,竟然比《法律的细节》《圆圈正义》《法律的悖论》都要高,是我没有想到的,可能是因为他是写给非法学专业的吧,而非法学专业的了解刑法,确实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但是如果一定只推荐一本罗翔老师的书的话,还是推荐《法治的细节》。 最后,还是以书中的这段结尾: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无法获得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我们对真理每一个面相的把握如同盲人摸象,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 是不是感觉和《三体》中那句神似?弱小和无知不是生存的障碍,傲慢才是。所以,有趣的灵魂,都是有共鸣的。 推荐指数:四颗星⭐
下面是本书刑法学结业考试题 公交车上,小明看见小偷偷了一位女士的包包,灵机一动,说:“妈妈你包掉了,这位叔叔帮你捡起来了。”小偷尴尬笑了笑把包还给了她。下车的时候,那位女士拉着小明下车。小明急了说:“她不是我妈妈!”乘客们都笑着说:“这孩子又调皮了。”然后小明被卖到外地挖煤,小明努力工作,得到了煤老板的赏识,一年后煤老板重疾而亡,把家产传给了小明。小明为了感谢当初拐卖他的女士,四处打听才找到哪位女士,并从一个乡路边红灯区把她赎了回来,请她大吃一顿,然后卖到了生意更好的东莞。晚上,小明收到电话,母亲已经病危,最后透漏小明是从人贩手里买的,留下一丝线索就撒手人寰。小明几经艰苦找到生母,结果就是东莞那个,生母表示当年第一次拐卖小孩被公安通缉,一个煤老板收留了她,和煤老板有了小明后,被老板正室发现,偷偷将小明卖给人贩。而知道真相的小明已经和煤老板女儿有了孩子。尴尬悲痛时,做了鉴定却发现老板女儿和他没有血缘关系,小明高兴之余,和自己孩子也做了鉴定,结果孩子和小明不是父子,最后小明发现孩子和煤老板才是亲子关系!问:这个故事中出现了几次违法犯罪行为?涉嫌什么罪名?如何量刑?(本题30分)请回答
真的非常感谢罗翔老师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把过去我们认为严肃的、高深莫测的、枯燥死板的、表面距普通人很远的法律变成了我们愿意去了解掌握的生活必备知识,他这是为法治社会建设做了扎扎实实普及工作和基础工作,非常值得赞赏和肯定。诚如他在该书前言所说:“这本书无法让你立刻成为刑法学专家,但能够为你提供相对完整的刑法体系,从犯罪论、刑罚论,再到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学会用法学思维去看待现实事件。我会在你熟悉的实际案例,甚至张三的犯罪故事中运用刑法学进行分析,有些观点很可能会颠覆你对于法律的认知,但这都能让你培养出独立、睿智的思维方式,启发你带着法律的智慧回归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去。” 三件不要做的事: 1.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你无法避免心动,但千万不要行动。 2.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3.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 三件坚持做的事: 1.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 2.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 3.从爱抽象的理念转向对具体的人的爱,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想起罗翔老师的另一句话 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讲三点 一.直观看其人 为师 法理知识足够 供职无咎 授课 问题很大 看似不错 实则虚之 把案例和事例 生动地故事化 提升课程趣味性 有利记忆 无可厚非 但实则无法由表及里 具体说 其所述故事 重点大多与法理核心内容错位 肤浅泛滥 本末倒置 和学术存在脱节 换言之 其是一个好的艺者 不是一个良师 二.直观看其思维 逻辑思维能力平庸 但尚可 三.直观看其法学观念 根本上存在偏颇 其学习法学的初衷存在狭隘性 原因有三 一是主观代入性 代入事中尚可 但是身可代入 心不可代入 以同情的角度看待问题 这是没有脱离世俗激情感性层面的畸态思维 不可取 二是其纯粹哲学批判性思维不足 看待问题存在主观情绪的作用 无法准确理解立法 司法初衷 三是其私人化的道德观念 杂糅进入了法学教学里 将法学知识用狭隘的思维错误地根植在了其个人道德的主观世界 其可以称之为道德家 而非一个法学家 或者说不能称之为一个合格的法学教师 主观意识不应该出现在任何课程 课堂内 这是根本的底线问题 总而言之 其法理思想 出发点不是利于政者所追求的社会稳定为目的 也非利于学者所追求的逻辑严谨为目的 仅仅是以宣传自身道德观 传教布道为目的的传教士 这样的虚伪 假借法学夹带私货 误人子弟者 教育出的学生必受影响 法学观念有同样弊病 意识形态不要在学术体现 体现则必劣
讲义?这本书从书名推测挺枯燥,看了一小时果然枯燥。看这种书我建议不要一头扎进去,因为扎不进去,太硬了。不如先去看看有意思的东西,再来看书挺舒服。就比如,先吃美食,再学营养学。读书的“开胃菜”如抖音里罗翔的视频,特别是“张三”的故事,举例说明:有部电影,还有个法条。 【预先扩展阅读一:伸张正义的电影】 2024年2月由张艺谋执导,雷佳音、马丽等主演的电影《第二十条》正在热映,我也看了,推荐给大家。对于部分观众而言,可能会对片名感到困惑,“第二十条”指的是什么? 刑法第二十条包括哪些内容?看仔细↓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看完电影,又看看有关“张三”的视频,再来看这本书,就非常有感了。 追求正义,实现正义,完善法律,一直都在路上。 【预先扩展阅读二: “望风”的小聪明】 共同犯罪最可怕的点就在于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虽然行为人只参与共同犯罪一部分,但却要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承担责任。 两人去偷东西,张三望风,李四去偷,李四偷了10万出门却骗张三说运气不好,就偷了2千,各分1千。由于李四实际盗窃了10万,所以张三的盗窃数额也是10万,部分行为承担整体责任。 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共同犯罪严厉的惩罚态势,很多时候人都有从众心理,一个人不敢去干的事情,多个人互相鼓气就敢于铤而走险,因此这种刑事责任是完全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