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
匣与桔深情无罪

这是我今天读完的第三本书,了解每个国家的哲学史,金融历史,法律历史,战争历史,科学农业发展史,儒道释到马列毛,春秋战国到民国一战二战,我要抓紧看书,一天24小时争取不睡觉,向毛主席学习,因为我是干大事的人,时间是有限的,向天再借五百年。

亦愚

诵读了一遍宪法,觉得最后的宪法修正案,部分特别棒,可以大略的了解改革开放,一路走来的一些关键决策原则的转变,和高层认识的转变! 嗯,最后想记录一下一些感想:这是我看完到位第500本书!特意选了宪法,算是做为纪念! 4年前,从2019年3月27日至今2023年5月11日,共1459天,6628小时44分,连续阅读了1161天。 可以说,四年前许下的一个愿,到今天,圆满完成。虽然,过程中,有过急功近利,颓唐,萎钝!但是,这些都是正常,不正常的是,我坚持下来了,并做到了。 说一下,这一路读来的感悟吧!读书有用吗?这个问题,自打我上学,接触到这个问题,就时不时骚扰我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见仁见智!从我自己的体验来看,说他有用吧,感觉没啥大用,他并没有直接带来“黄金屋”,也没有“颜如玉”。但是,反过来说,读书,没用吗?我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说,有用的!并且作用在精神层面,从我自己的收获来看,主要有一下几点: 1. 见自己,见众生,不偏狭!读书是一个很好的关注自己,发现自己的方式!具体来说,从心理的,哲学的,自然科学的科普类书里,可以,了解自己的心理的生理的一些过程的产生机制和原理。从历史的,人文的,传记的,旅行的,商业的,经济的书里可以了解一些关于时代和世界的相关东西。明白人与人,国家与国家,时代和时代是不同的,世界是参差的,有各色参与者,他们各有立场,各有目的!世界的主色调是灰色的,人与人之间的悲欢也不尽相同!但同时,在一个相当大的时间范围和抽象视角内,人性是统一的,世界运行的规则也是统一的。 2. 有助于自我人格的形成!书读多了,接触信息多了,脑海里的疑问也会增多,由产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会催促你不断看更多书,收集更多资料,这些资料,信息,观点在大脑激荡,碰撞,沉淀,逐步形成属于“我”这个人的价值观,和关于是非意义的取舍,进而形成稳定的自我人格。 3. 内心更丰盈,情绪更稳定,看人看事的角度也更立体,更多元!对外界信息的感受力也更强。我深刻感受到,一个人对美的感受力是合你的知识储备和经历,思维的广度和深度是高度相关的。这就像往一个缸里扔进一个石子,当缸是空的时候,你只能听到石子撞击缸壁的声音,它形成的结果是单调,直接的,本能的,反射性的!但是当缸里注入水后,你听到就不只是是石子和缸之间的声音,还有石子与说水,水与缸之间的交互所产生的听觉的,视觉的反馈!当水越注越多,此时外部逐渐归于“平静”,内里却是于无声处听惊雷,表面上涟漪低缓,似是“寂寂寂无声”,实则内里“汹涌”,波澜激荡。因为此时交互信息不只是信息,还有信息激发的历史,人文的,物理的…一系列反应和由此引发次反应,次次反应…它们是链式,深远的,幽微的,内敛的。由此产生得逾悦和刺激已经足以满足,人性对愉悦和刺激渴求! 好了,记录到此为止,再给自己许下一个大愿,给之后读的每一本看完,并认为值得推荐的书,写书评,目标是100本!并且,认真对待,每一件,认为值得的事! 嗯,就这样吧!perfect!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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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淡泊明志

宪法的序言部分是对中国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致敬,同时也是对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的肯定。它回顾了中国革命的胜利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辉煌成就,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它强调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性,这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基石。在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方面,它展示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致力于和平共处和互利合作。它还突出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基本准则,指导着国家的所有法律和政策,确保国家机构和公民行为的法律性和正当性。 第一章“总纲”是宪法的核心 它确立了国家的性质,即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这一章中,权力的归属和行使被明确规定,所有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依法运作。它强调了民族平等和团结的重要性,体现了国家对各民族一视同仁的承诺。 社会主义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基础,确保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旨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土地制度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强调了国家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时也鼓励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 鼓励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目标。自主经营、外资、合资和合作是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形式。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和体育事业的进步,以及文化事业和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面。 强调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知识分子的作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广。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被视为国家的重要任务,以确保可持续发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被明确,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被赋予了保卫国家的神圣使命。行政区域的划分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不同地区特殊情况的考虑。最后,宪法也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他们的合法利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详细列举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民主政治的基础,确保了公民能够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公民表达意见和思想的基本权利,而宗教信仰自由则保障了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权利。 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安全,不允许无故侵犯,同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得到了保障,确保了私人通信不受干扰。公民有权批评和建议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这是监督政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每个公民参与社会生产、创造财富的责任,而休息的权利和退休的保障则确保了劳动者在辛勤工作后能够得到适当的休息和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国家对公民在失业、疾病、老龄等情况下的承诺,保障了基本生活水平。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教育对个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则是推动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基础。宪法特别提到了妇女权利的保护,以及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和妇幼健康的重视。华侨的权利和利益也得到了特别的关照,确保了他们与祖国的联系和权益的保护。 明确了自由和权利的前提,即公民在享有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能伤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有义务捍卫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确保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基础。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要求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应捍卫国家的尊严和利益。此外,兵役和民兵组织的义务是公民保卫国家的责任,而纳税的义务则是公民对国家财政贡献的体现。通过这些规定,宪法确立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既保障了个人的自由,也强调了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第三章“国家机构”详细阐述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运作原则。 第一节专门介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宪法修改和法律制定,其组成、任期、举行规则以及职权都有明确规定。代表们享有罢免权,并且必须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由多个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二节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角色,包括选举资格、任期以及职权。宪法没有设定主席连任的最多次数限制,并规定了主席职位出现缺位时的继任程序。 第三节描述了国务院,这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国家的日常行政工作。国务院的组成、任期和职权都有详细规定,包括各部门和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审计监督。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节是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并阐述了其组成和任期的规定。 第五节涉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分别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一节详细说明了它们的组织、任期、职权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罢免权。 第六节讨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它们的组织、职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以及财政、经济管理、文化建设、公安部队、语言文字使用以及少数民族的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七节介绍了监察委员会,这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并具有明确的组织和职权。 第八节阐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角色,它们分别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并负责监督诉讼权利和审判工作。 通过这些规定,宪法确立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运作机制,为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确保了国家机构的有效运行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规定了国家的象征和首都。国旗、国歌和国徽是国家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国家的形象和精神。首都是国家的政治和文化中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这些规定强调了对国家象征的尊重和首都的重要地位。 Ps: 本书的内容完美无缺,遗憾的是排版实在糟糕,差评因此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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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看似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但其实,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它构成了一个国家的基本框架,我们生活在这些框架之中,感受着它的力量。就像鱼与水的关系,鱼无时无刻生活在水中,并且也不能离开水。尽管鱼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身处水中,但是它却受着水的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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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宪法: 总体上掌握了国家机器的运行模式。也许有人觉得读法律这种书很土,但如果你能真正静下心来品读一遍,会发现收获颇多,如果你不明白这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又怎能活的好呢?当然法律专业及政府公务员除外,因为我想他们早已对此了然于胸了。另外,我觉得设立宪法日的提议很好,国家早就应该在中学教育阶段普及一下宪法了。

paul

◆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23/12/14 发表想法 矿藏、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 >> 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 。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2023/12/14 发表想法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023/12/14 发表想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 第六十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 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 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 ”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 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 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第一百零一章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 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 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一百零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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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略的根本依据,不但对公民的权利进⾏保障,同时也对国家权利⾏使进⾏了规范,是保持公共权⼒与公民权利与平衡的根本规范,每⼀个⼈都应该⾃⼰认真学习领会,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Immanuel Huiye

作为一个公民,了解祖国的《宪法》能够充分理解国家的核心思想以及前进的方向。阅读《宪法》可以更好地将个人的人生路径和个人行为与国家的步伐对齐,也能够更好地理解祖国的文化与脉络。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祖国所有法律的定海神针、中心思想以及立法的纲要。 其中也包括了作为公民的义务与权利,与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完全匹配的。根据《宪法》,简单梳理了一下祖国的国家机构的结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组成由全国从地方到中央的人民代表组成(有点类似西方国家的众议院)。 它的职责包括对国家法律的修订成立、计划决定、任免核心国家机构人员、监督其他国家机构按照大会的决定开展国家事务工作。 代表的任期为五年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节: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主席的任期与人民代表届期相同。 第三节: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人民大会期间向人民代表报告工作和负责,闭会期间向委员会负责。 职责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计划展开国家系统的运行,包括制定和规划具体国家系统工作、贯彻人民代表大会的思想。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会负责。 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负责地方的政府官员任免,以及各地方的工作计划与开展。 第六节:监察委员会(2018年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设立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第七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人员干涉,是最高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不难看出,其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委员会是我国的核心,从各个国家机构中都可以看到为其负责的职责说明,也就是说整个国家机构始终贯彻《宪法》的最高精神——人民民主专制。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爱琴海的约定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半夏

宪法神圣

不如吃茶去

最近对法律领域的知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为机缘巧合捧起这本根本大法——《宪法》。 阅读过程中,我时不时联想起初高中政治,总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没想到若干年前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至今仍然有所印象。 通读完《宪法》,我对国家的各项体制制度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国家是如何构成的?又是如何运转的?这些问题都能从中找到答案。 从《宪法》的言语与用词中,我深深体会到法律的严谨与庄严,每一个词句、每一次修订的背后都凝结着深思熟虑。 在阅读最后的修订案部分时,就像在玩“找不同”的游戏一样,不停地来回翻看,寻找细微的变动之处。 每一处看似微小的变动,都折射出时代背景的变迁和法律思维的进步。 法律具有滞后性,但在一代代法律人的努力下,法律始终在尽全力守护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 我想,我会更加敬畏法律。

夏初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为增进我院学生对宪法的了解,增强学生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的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在宪法宣传月的日子里,通过多维立体沉浸式宣传营造宪法学习氛围,包括宪法网络学习和升国旗仪式、第十届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开展校园多样式学习活动等等,旨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知法、护法、守法,掀起了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热潮。

爱琴海的约定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尘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老百姓来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言论自由、选举权、人身自由等,让老百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明确了国家权力的运行规则和界限,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的稳定。 它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所有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老百姓了解宪法,有助于增强法治意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履行公民的义务,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促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总之,宪法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保障国家和人民幸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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