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民法总论课是朱庆育老师教的。在上朱老师的课之前有试着读过这本书,刚读了一点就放弃了,先读了梁慧星的民总打基础。不曾想阅读这本书是朱老师课程的要求(我才大一啊喂!),于是硬着头皮用一个月啃下来了。 我同时读了赫尔穆特·科勒的《德国民法总论》,两本书对比起来,朱老师的特色非常突出。科勒的民总涵盖面之广、分类之细致、案例之充足都胜过朱氏民总,但朱氏民总篇幅远多于科勒,其原因便是朱老师更注重对现行法制的追问和对未来法制的建设。他个人色彩浓烈的思考占据了大量的篇幅(就像他在前言中说的,法律科学不能盲目攀附自然科学,只注重解释而惧怕僭越权威)。 不论是汇百家之说、通古今之变式的法教义学哲思,还是抽象而详细的逻辑推理,朱老师都尽可能将自己思考的过程和质疑的理由,以及破旧立新的详细方法全方位地展示出来。这本书成书于《民法典》制定工作启动的前夕,身为一位学术水平过硬、良知与勇气兼具的学者,朱老师写这本书的目的,与其说是传道受业,更不如说是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个全方位的、有理有据的、批判和建设性兼备的宏伟蓝图,只不过因为较多地运用了诠释学的方法,这本书可以当教科书用而已。它不仅提供了民法知识的大致梳理,也提供了相当完备的民法思维方法,在十年后的今天指导意义仍然很强。 朱老师是哈耶克忠实的学生。我记得他上第一节课的时候就在黑板上写了哈耶克三个字,问我们知不知道他。我们在下面开始笑,他说“哇,你们连哈耶克都知道,现在的大学生真厉害呀。”这本书里体现了不少哈公的观点,尤其是对于立法目的和目标读者的思考,朱老师对哈公的思想继承得太过彻底,以至于把我国建国前30年公法残余的固有局限往先秦法家的方向附会,显然是失之激进。哈公所研究的自由主义思想在我国目前的适用空间是很小的(因为其反面参考是那种很纯正的社会主义),私法自治跟公法的关系怎么解决,还要仰赖后人接续探讨。 阅读这本书的时候感觉它跟很多西方社会学著作有一些共通的缺陷。一方面是一个观点容易翻来倒去地讲,冗余部分不少;一方面是涉及硬核的知识(尤其是法人那一块)的地方行文风格突然变得十分枯燥。大概是这一块可置喙处本就比较少,科勒的民总里也没有什么有特色的论述。朱老师的思维过程是非常值得品鉴的,但知识阐述部分诚然是白璧微瑕。 朱老师的学说在梅迪库斯、拉伦茨、科勒的学说体系里能找到很多原型,总体上与德国通说一脉相承,同时又展现出法学功利主义的色彩——重视所有人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在日本系学者那一边,许多说法和德国系是迥异的。最大分异处如物权行为理论(梁慧星对此颇有微词),值得对比参照,试看何为普遍规律,何为需要另当别论的特殊情况。 总的来说朱老师的民总确实是一本质量上乘的教科书,如果与德国民法对比阅读,能找到更多的,作为一位立足本土的中国法学家的闪光点。唉,要是朱老师不让我写一万字读书报告,这书就更好了。(说实话要不是为了这个报告我也不会去读德国民法总论,唉唉!)写下这则评论正是我刚刚花了整整十天时间完成了汇编梳理对比批判程序产下一万字报告的次日,不由得百感交集,又爱又恨。感谢我争气的头发没有被这本书折磨掉,它们比我耐造多了。
在经历了法硕考试对于基础知识点的巩固后,我试图在此基础上通过这本总论教科书来建构自己的民法体系。 早在大一初学民法的时候就已经买下了这本书,但是由于难以理解便只能放下,换作梁慧星老师的教科书。正如朱庆育老师所讲的那样,这本书或许是国内最难懂的总论教科书,大四法学生读起来也是毫不轻松。我粗略计算了一下,从元旦开始直到3月1日,每天2~3小时,大概总得有个80来小时这才囫囵吞枣地读过了一遍(至于能消化吸收多少又是另一回事)。 朱庆育老师其人,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曾因国内教科书紧缺而遍读民国法学著作,也深受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影响,对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以赛亚·伯林、哈耶克等人的自由主义思想极为推崇,授课风格独树一帜,颇有民国学者之遗风,江湖人称“朱大侠”。 读毕其书,心里的激动之情久久无法抑制,因为这本书不仅仅是其他教科书那样简单罗列学说、概念、构成要件等一些表层上的东西,而且还告诉我们蕴含在其中的深层逻辑是什么。他告诉我们,整个民法的逻辑就是,通过法律行为这个工具,来实现私法自治,从而达至每个人的意志自由。 法律的存在目的和最终归宿都是为了人,具体而言,是为了人能够更有尊严地生活。这是康德哲学对法律的启示。“人只能成为目的,而不能成为纯粹的手段”,所以,一切法律制度的发展都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那些凡是践踏人的价值及其尊严的法律制度,都应该去重新审视它们的存在是否合理。 【学习民总推荐资料】课程:B站朱庆育2019年民法总论; 朱庆育老师推荐书籍:朱庆育《民法总论》(较为晦涩难懂,个人认为不太适合初学者)、王泽鉴《民法总论》(较为通俗易懂,但讲的是台湾地区民法)、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德国法高阶读物)、弗卢梅《法律行为论》(德国法高阶读物),希望自己能够早日读完,加油,法律人!
2024.11读了三个月,终于读完了。应该不是本科教材,很多地方感觉是研究生才能读的懂的。 先说优点,理论功底很扎实,特别是能把民法和法理学结合起来,让我读到的时候惊为天人。例如,讲到个别规范(法律行为)的时候,提到凯尔森建立纯粹法学以排除社会学、心理学干扰的意图;讲到效果自主,又顺道阐述了哈耶克的内部秩序(自生自发秩序)和外部秩序(刻意建构秩序)的区分,休谟契约严守先于国家的观点。另外,用法律行为理论贯穿解释民法总论始终,体系上也很精致。 当然,这本书也有不少缺点。首先,私法自治这个概念翻来覆去讲,有时候是前提,有时候又作为结论,逻辑稍显混乱。其次,作者明显是个理论爱好者,理论不强的地方,例如自然人的团体构造部分,写得相当枯燥。最后,民法典出台以后很多规定有变化,不少论述已经过时。 工作几年后再读到这样的教材,心情相当复杂。一方面,仍为作者的精彩表述而着迷,但另一方面,又时常会觉得作者的讨论不着边际,很多对于理论的探讨,不说毫无价值,至少全无用处。 这样,回过头来看本书的序言就特别有意思。在序言里,作者引用德国民法学者黑克的话,说“表达是一门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唯有作品才有说服力,希望利益法学的代表以实际行动表明:他们才是更好的艺术家!” 司法实践同样呼唤更好的,至少是更为细致的,艺术品。
虽然一开始对朱教授的观点不敢苟同,也有很多声音批评他“阴阳怪气的语气”、“拾德国法之牙慧”,乃至于“屁股坐歪了”,对于“法律通俗化”的道理论证过于牵强附会,无法令人信服(比如,他说,为政者将法律明文和通俗化,这种“为使由之,而使知之”不过是自古以来政治智慧的进阶升级,) 但不得不承认,现实中大部分人确实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尽管法律追求的是理性和逻辑,但是能脱离感性认识,完全能够去除情绪化和避免短视地去处理纠纷和争取权利的人,其实也说明他完全脱离了普通民众了。
相比公法领域几乎皆属权力支配关系,且当事人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的情形,私法领域将“意思自治”贯穿始终,且平等主体之间奉契约自由为圭臬,这样的理念显得格外“接地气”,也让人对民法多了些期待与好感。 就法律工作而言,清晰可辩地陈述事实理由,自圆其说地论证法律关系,这样的过程不断往复,便时常困顿于可能性的探寻与边界。有人说,“法律如果要受人尊重,就必须提出理由。而法律论证要被接受,就必须符合逻辑思考的规范。”但是与此同时,个人主观的意思表示,旁人恐怕难以知悉,也难以纯粹地运用逻辑推理。 因此,对于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测的界限,法律上的解决路径是借助客观量化的标准加以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立法层面在尊重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基础上,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及相应的处理方式。然而囿于法律的滞后性,根本无法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社会事件,且法律价值的基本追求也可能与个人意志互相冲突,再加之各案之间的差异性,规范本恐难以一言以蔽之。 不置可否,仅凭法律知识或实务经验均尚不足以解决现实难题,于是翻阅本书试图明晰“法无禁止即自由”,却不想对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精深反倒有了直观的感受。或许民法的精髓便在于“意思自治”,如有兴趣了解德国民法潘德克顿法律体系以及我国民法总论,本书是不错的选择。
王泽鉴先生有云:“法律人几个学习的基本能力:来回于规范和事实之间,来回于抽象和具体之间,来回于教科书跟法条之间。不要躺在床上读法律,这个是对于法律的不尊敬。” 现仅习之半年有余,管见以为,在此之上,民商法学生还需以逻辑学、法理知识为铺垫,来回于本专业与经济市场之间,以“比较法”为度量,以其它社会学科为佐料,久而久之定可窥得其道,且观点不至于太过偏颇和狭隘。独立思考,批判思维亦不可少。 待其中规律烂熟于心,勤练习之,则法律适用水到渠成灵活使用。融入个人脾性喜恶,行事作风后,即可自成一格;更有高明者或推陈出新,或开宗立派等。学习之道,概莫能外。 记之,以示自省。若有改观,另作小帖。
2022年大二时第一次阅读到了庆育教授的民总,庆育教授以一本民总正式奠定了其在法学界地位,当然,庆育教授的学术结晶远远不止于此,包括但不限于主编民法典评注(法条择选评注,目前已出版三册)、中德私法研究等等。庆育教授是非常令广大法学生崇敬的学者,得益于线上资源,有机会学习了庆育教授授权在B站的公开的部分教学录屏(非常值得法学生用心学习,个人以为尤其是意思表示部分,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庆育教授在线上的民法典评注讲座、在法大的物债二分的规范逻辑讲座等等。有机会接触到民法的精髓,哪怕是一丁点,而这些是许多像我一样普通法学生平常在课堂和学校根本接触不到的知识。此外,李昊教授主编的多个系列译从、刘家安老师的《民法物权》、李锡鹤老师的民法系列著作(参见狮心阁民法书单),也是非常值得学习的著作。 据说,2023年底左右公司法修订正式通过后,庆育教授将出版民总第三版,非常期待!!!
先谈谈第一印象吧,刚开始读序言的时候着实吓了一跳,因为里面的四字成语我大都不认识,让我想到了张明楷教授的序言也是如此的,不禁感叹法学家们的成语功底咋都如此深厚。 随着阅读的不断深入,越来越沉浸于朱教授书中的民法世界,以往只对刑法才有的那种热爱、兴趣在也在本书中有了体会,对民法的理解较之以前更加的深刻。朱教授以德国法律体系学说为切入点,基于自身的见解来对民法典颁布以前的民法总则的条文、制度、体系进行探讨反思,我通过将书中的相关法条结合现行民法典条文对照阅读,更加强了对这部分条文的认识。书中给我感触最深的还是字里行间朱教授对私法自治的推崇和倡导。在校园里老师们常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原则是:私领域,法无禁止皆自由(可为);公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虽然我一直知道这样一句话,但并无对此形成真正的认识。在书中我才真正体悟和读懂了这句话,完成了自身观念的转变: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灵魂,国家对私法的干涉只是起到保障作用,其目的仍是为了私领域能更好的自治。权利法定的实证外观迷惑了我,其真正的本质应为天赋人权,我们在私领域享有正当的、不被轻易干涉的自由,私权利是以合法性的面貌展现其正当性,并依托前者的强制力保护后者不被侵犯,最为核心的应当是自身的正当性。因此,国家的管制应尽量以消极的方式最大程度的扩大私法自治的土壤,让民众能更为舒适的在私领域行使自身权利。当然,国家应干涉和管制多少,私人的自治空间和限度具体有多大,这之间的界限还并不明晰(值得一提的是朱教授关于任意规范和强制规范的探讨让我对此有了更深的体悟{以往知道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但对这一区分并无更深的认识},知道其一定程度明了了私人自由的限度),但这一原则性的主张却在以深受管制理论影响的我国有其呐喊呼吁的必要性,公民的自由本身应当被重视。 就具体内容而言有两个地方我颇有收获:一个是朱教授花大量笔墨,占大量篇幅阐述的法律行为,另一个是法律请请求权基础。 前者让我知晓了民法中的基础性重点。法律行为是潘德克顿体系的重要内容,弗卢梅曾指出:潘德克顿体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前置总则之体例,总则之核心则在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表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即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之所以如此重要有两个方面,从理念上,它是由当事人所创造的,既是自身意志的展现,也是私法自治的最大体现。从作用上,它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工具,涉及到民事行为能力、负担行为{大部分是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主要是物权行为}(区分建立在物债两分【简单理解就是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以它发生原因的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为条件,即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的基础上)、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分为无效、效力待定【{如在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等方面,不了解法律行为就意味着摸不清民法的脉络。依据民法典的表述,可从中知悉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素说),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此了解其概念和一般原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传统学说将意思表示的构成分为外部【客观】要素(将意志表示其外,表示方式为明示和默示)和内部【主观】要素(行为意思【 有意实施行为的意识,外在行动是行为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结果】),但朱教授并不认同,认为二者并不能区分,二者互为一体存在。此外,朱教授还探讨了意思表示的生效的相关内容,繁杂且具体。 后者让我的民法学习有了一个新的方向,朱教授以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为引子(私领域中权利救济的途径往往体现在诉讼之中,而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一般不是当事人追求的目标,是为给付之诉所铺垫的,而给付之诉的目标是实现请求权,因而请求权构成权利救济的核心)简单的介绍了请求权基础【亦即为请求权的实现寻找相应的规范依据,通俗理解为“找法”】内容(因为请求权基础内容不止涵摄于总则之中,还存在于民法体系的各部分)。其中包括请求权基础的类型【分为请求权规范{常见于制定法}和法律行为{如契约}】、检视【将不同请求权排列顺序以方便裁决和节约时间成本】、多元性(不同请求权规范之间的关系,分为四种竞合)。我被其缜密的逻辑和清晰的脉络所震撼和吸引,对这个解决纠纷的工具心驰向往,因而决定在拜读完王泽鉴教授的天龙八部后再看有关请求权基础的著作。 因为自身的学识和愚钝,目前从中所能吸取的较为有限,在阅读的过程中有许多不慎了解和一头雾水的地方,又因为关于条文和理念历史沿革方面的介绍对本科学习的我来说太过庞杂(读了也很容易忘记),所以大部分都是囫囵吞枣般跳着看的。常言道:尽信书不如无书。这次一刷几乎“全盘肯定”式的吸收,待得日后民法功底渐涨,形成一定的体系后再来二刷,将侧重点转向对其的批判性吸收和思考。
作者朱老师是德国法方面的专家,全书展现了他对哈耶克的政治学与法学思想深刻的理解。朱老师在分析工具上还灵活运用了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为理解私法的内在机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书中独特的章节安排展现了朱老师的匠心之处,尤其在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部分,呈现了本书的精华。尽管章节没有按照《民法通则》的顺序来,但这种独特的安排令人耳目一新。
人是目的,不是任何目的的手段。康德的这句话,实是法律应不懈追求的价值。 阅读这本书,是一次漫长的旅途。 朱庆育先生,身上有一股宝贵的气质,独立、自由、真诚、有趣,他所念兹在兹的私权自治理念,他坚守的理想,虽尚未至,心向往之。
王泽鉴教授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之分离称为民法学上的任督二脉,不对这两者有深刻的理解就不能说熟练掌握了民法中的财产法。19世纪潘德克顿法学利用数学上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从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中分离出来,从此,总分则编制、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截然区分变成为德国法学的重要特点。本书则主要以德国法为参考,立足中国法进行比较法研究作业。其关于法律行为、代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等相关论述十分精彩,值得反复阅读学习。 但是正如其他书评所言,本书存在理论难度较大、偏离主流学说等“缺点”,但我认为所谓“缺点”不如称之为“特点”,本书阅读门槛较高,并非面向初学者。内容也偏向于比较法研究,自然与中国法学主流学说存在不同,这些特点也决定了读者在选择本书时,应该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如能坚持读完并有所理解,必能对民法学学习有巨大益处。
历经35天拜读完庆育老师的民总,尤其对“法律行为”知识的认识是耳目一新,庆育老师在此领域确实颇有建树,之后可以继续结合王泽鉴教授与吴香香老师的作品对“债物二分”加深理解夯实基础。 全书花费59小时只能算是通读,其中真正理解可能只有40%,是需要且值得二刷三刷的优质教科书。此处仅凭记忆对一刷最有收获的知识点做一些不全面的略: 1、处分行为处分的是既存/已有权利。 2、负担行为是为对方设立义务,买卖契约中也会处分权利但不属于处分行为,是因为请求权是新设立的,并非既存权利。 3、设定抵押权不属于新生权利因为其本身就是所有权分化而来。 1、抽象原则是处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例:契约有瑕疵,是否会影响移转所有权行为的消极) 2、抽象原则本身无对错的价值判断,是在二者区别的基础上,继续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外延理论。 3、抽象原则对应统一原则,即如果负担行为出现瑕疵:抽象原则认为不影响处分行为,统一原则认为原因影响结果。
终于读完了,这本书每天抽出来两到三个小时来读,前前后后几乎花费十一天的时间,总而言之,还是很有收获的。 整篇文章朱老师的行文逻辑性很强,语句通畅,对成语和法学专业方面的典故都运用自如,对像我这样的初读者还是较为晦涩的,应该反复品读。 文章主要围绕着民法的体例编纂、权利理论和民法当中的核心理论——意思自治、法律行为理论,以及权利主体理论等方面展开,列举了诸多老师的观点,比如梁慧星老师、王泽鉴老师等,古今中外都涵盖其中。在对民法学界的一些观点进行比较、分析之后,又给出了自己的一套逻辑和思维推论。 鉴于本书成文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文中重点对比德国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虽然部分内容有所调整,但整体看来,文章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有利于锻炼民法思维,适合像我这样的民法学生精读。
以私法自治为轴贯穿始终,兼引德国与台湾地区之实证法,结构严谨,深入浅出。
朱老师太厉害了!!!感谢这样的严谨学术人
我的民法总论课是朱庆育老师教的。在上朱老师的课之前有试着读过这本书,刚读了一点就放弃了,先读了梁慧星的民总打基础。不曾想阅读这本书是朱老师课程的要求(我才大一啊喂!),于是硬着头皮用一个月啃下来了。 我同时读了赫尔穆特·科勒的《德国民法总论》,两本书对比起来,朱老师的特色非常突出。科勒的民总涵盖面之广、分类之细致、案例之充足都胜过朱氏民总,但朱氏民总篇幅远多于科勒,其原因便是朱老师更注重对现行法制的追问和对未来法制的建设。他个人色彩浓烈的思考占据了大量的篇幅(就像他在前言中说的,法律科学不能盲目攀附自然科学,只注重解释而惧怕僭越权威)。 不论是汇百家之说、通古今之变式的法教义学哲思,还是抽象而详细的逻辑推理,朱老师都尽可能将自己思考的过程和质疑的理由,以及破旧立新的详细方法全方位地展示出来。这本书成书于《民法典》制定工作启动的前夕,身为一位学术水平过硬、良知与勇气兼具的学者,朱老师写这本书的目的,与其说是传道受业,更不如说是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个全方位的、有理有据的、批判和建设性兼备的宏伟蓝图,只不过因为较多地运用了诠释学的方法,这本书可以当教科书用而已。它不仅提供了民法知识的大致梳理,也提供了相当完备的民法思维方法,在十年后的今天指导意义仍然很强。 朱老师是哈耶克忠实的学生。我记得他上第一节课的时候就在黑板上写了哈耶克三个字,问我们知不知道他。我们在下面开始笑,他说“哇,你们连哈耶克都知道,现在的大学生真厉害呀。”这本书里体现了不少哈公的观点,尤其是对于立法目的和目标读者的思考,朱老师对哈公的思想继承得太过彻底,以至于把我国建国前30年公法残余的固有局限往先秦法家的方向附会,显然是失之激进。哈公所研究的自由主义思想在我国目前的适用空间是很小的(因为其反面参考是那种很纯正的社会主义),私法自治跟公法的关系怎么解决,还要仰赖后人接续探讨。 阅读这本书的时候感觉它跟很多西方社会学著作有一些共通的缺陷。一方面是一个观点容易翻来倒去地讲,冗余部分不少;一方面是涉及硬核的知识(尤其是法人那一块)的地方行文风格突然变得十分枯燥。大概是这一块可置喙处本就比较少,科勒的民总里也没有什么有特色的论述。朱老师的思维过程是非常值得品鉴的,但知识阐述部分诚然是白璧微瑕。 朱老师的学说在梅迪库斯、拉伦茨、科勒的学说体系里能找到很多原型,总体上与德国通说一脉相承,同时又展现出法学功利主义的色彩——重视所有人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在日本系学者那一边,许多说法和德国系是迥异的。最大分异处如物权行为理论(梁慧星对此颇有微词),值得对比参照,试看何为普遍规律,何为需要另当别论的特殊情况。 总的来说朱老师的民总确实是一本质量上乘的教科书,如果与德国民法对比阅读,能找到更多的,作为一位立足本土的中国法学家的闪光点。唉,要是朱老师不让我写一万字读书报告,这书就更好了。(说实话要不是为了这个报告我也不会去读德国民法总论,唉唉!)写下这则评论正是我刚刚花了整整十天时间完成了汇编梳理对比批判程序产下一万字报告的次日,不由得百感交集,又爱又恨。感谢我争气的头发没有被这本书折磨掉,它们比我耐造多了。
在经历了法硕考试对于基础知识点的巩固后,我试图在此基础上通过这本总论教科书来建构自己的民法体系。 早在大一初学民法的时候就已经买下了这本书,但是由于难以理解便只能放下,换作梁慧星老师的教科书。正如朱庆育老师所讲的那样,这本书或许是国内最难懂的总论教科书,大四法学生读起来也是毫不轻松。我粗略计算了一下,从元旦开始直到3月1日,每天2~3小时,大概总得有个80来小时这才囫囵吞枣地读过了一遍(至于能消化吸收多少又是另一回事)。 朱庆育老师其人,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曾因国内教科书紧缺而遍读民国法学著作,也深受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影响,对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以赛亚·伯林、哈耶克等人的自由主义思想极为推崇,授课风格独树一帜,颇有民国学者之遗风,江湖人称“朱大侠”。 读毕其书,心里的激动之情久久无法抑制,因为这本书不仅仅是其他教科书那样简单罗列学说、概念、构成要件等一些表层上的东西,而且还告诉我们蕴含在其中的深层逻辑是什么。他告诉我们,整个民法的逻辑就是,通过法律行为这个工具,来实现私法自治,从而达至每个人的意志自由。 法律的存在目的和最终归宿都是为了人,具体而言,是为了人能够更有尊严地生活。这是康德哲学对法律的启示。“人只能成为目的,而不能成为纯粹的手段”,所以,一切法律制度的发展都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那些凡是践踏人的价值及其尊严的法律制度,都应该去重新审视它们的存在是否合理。 【学习民总推荐资料】课程:B站朱庆育2019年民法总论; 朱庆育老师推荐书籍:朱庆育《民法总论》(较为晦涩难懂,个人认为不太适合初学者)、王泽鉴《民法总论》(较为通俗易懂,但讲的是台湾地区民法)、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德国法高阶读物)、弗卢梅《法律行为论》(德国法高阶读物),希望自己能够早日读完,加油,法律人!
2024.11读了三个月,终于读完了。应该不是本科教材,很多地方感觉是研究生才能读的懂的。 先说优点,理论功底很扎实,特别是能把民法和法理学结合起来,让我读到的时候惊为天人。例如,讲到个别规范(法律行为)的时候,提到凯尔森建立纯粹法学以排除社会学、心理学干扰的意图;讲到效果自主,又顺道阐述了哈耶克的内部秩序(自生自发秩序)和外部秩序(刻意建构秩序)的区分,休谟契约严守先于国家的观点。另外,用法律行为理论贯穿解释民法总论始终,体系上也很精致。 当然,这本书也有不少缺点。首先,私法自治这个概念翻来覆去讲,有时候是前提,有时候又作为结论,逻辑稍显混乱。其次,作者明显是个理论爱好者,理论不强的地方,例如自然人的团体构造部分,写得相当枯燥。最后,民法典出台以后很多规定有变化,不少论述已经过时。 工作几年后再读到这样的教材,心情相当复杂。一方面,仍为作者的精彩表述而着迷,但另一方面,又时常会觉得作者的讨论不着边际,很多对于理论的探讨,不说毫无价值,至少全无用处。 这样,回过头来看本书的序言就特别有意思。在序言里,作者引用德国民法学者黑克的话,说“表达是一门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唯有作品才有说服力,希望利益法学的代表以实际行动表明:他们才是更好的艺术家!” 司法实践同样呼唤更好的,至少是更为细致的,艺术品。
虽然一开始对朱教授的观点不敢苟同,也有很多声音批评他“阴阳怪气的语气”、“拾德国法之牙慧”,乃至于“屁股坐歪了”,对于“法律通俗化”的道理论证过于牵强附会,无法令人信服(比如,他说,为政者将法律明文和通俗化,这种“为使由之,而使知之”不过是自古以来政治智慧的进阶升级,) 但不得不承认,现实中大部分人确实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尽管法律追求的是理性和逻辑,但是能脱离感性认识,完全能够去除情绪化和避免短视地去处理纠纷和争取权利的人,其实也说明他完全脱离了普通民众了。
相比公法领域几乎皆属权力支配关系,且当事人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的情形,私法领域将“意思自治”贯穿始终,且平等主体之间奉契约自由为圭臬,这样的理念显得格外“接地气”,也让人对民法多了些期待与好感。 就法律工作而言,清晰可辩地陈述事实理由,自圆其说地论证法律关系,这样的过程不断往复,便时常困顿于可能性的探寻与边界。有人说,“法律如果要受人尊重,就必须提出理由。而法律论证要被接受,就必须符合逻辑思考的规范。”但是与此同时,个人主观的意思表示,旁人恐怕难以知悉,也难以纯粹地运用逻辑推理。 因此,对于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测的界限,法律上的解决路径是借助客观量化的标准加以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立法层面在尊重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基础上,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及相应的处理方式。然而囿于法律的滞后性,根本无法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社会事件,且法律价值的基本追求也可能与个人意志互相冲突,再加之各案之间的差异性,规范本恐难以一言以蔽之。 不置可否,仅凭法律知识或实务经验均尚不足以解决现实难题,于是翻阅本书试图明晰“法无禁止即自由”,却不想对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精深反倒有了直观的感受。或许民法的精髓便在于“意思自治”,如有兴趣了解德国民法潘德克顿法律体系以及我国民法总论,本书是不错的选择。
王泽鉴先生有云:“法律人几个学习的基本能力:来回于规范和事实之间,来回于抽象和具体之间,来回于教科书跟法条之间。不要躺在床上读法律,这个是对于法律的不尊敬。” 现仅习之半年有余,管见以为,在此之上,民商法学生还需以逻辑学、法理知识为铺垫,来回于本专业与经济市场之间,以“比较法”为度量,以其它社会学科为佐料,久而久之定可窥得其道,且观点不至于太过偏颇和狭隘。独立思考,批判思维亦不可少。 待其中规律烂熟于心,勤练习之,则法律适用水到渠成灵活使用。融入个人脾性喜恶,行事作风后,即可自成一格;更有高明者或推陈出新,或开宗立派等。学习之道,概莫能外。 记之,以示自省。若有改观,另作小帖。
2022年大二时第一次阅读到了庆育教授的民总,庆育教授以一本民总正式奠定了其在法学界地位,当然,庆育教授的学术结晶远远不止于此,包括但不限于主编民法典评注(法条择选评注,目前已出版三册)、中德私法研究等等。庆育教授是非常令广大法学生崇敬的学者,得益于线上资源,有机会学习了庆育教授授权在B站的公开的部分教学录屏(非常值得法学生用心学习,个人以为尤其是意思表示部分,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庆育教授在线上的民法典评注讲座、在法大的物债二分的规范逻辑讲座等等。有机会接触到民法的精髓,哪怕是一丁点,而这些是许多像我一样普通法学生平常在课堂和学校根本接触不到的知识。此外,李昊教授主编的多个系列译从、刘家安老师的《民法物权》、李锡鹤老师的民法系列著作(参见狮心阁民法书单),也是非常值得学习的著作。 据说,2023年底左右公司法修订正式通过后,庆育教授将出版民总第三版,非常期待!!!
先谈谈第一印象吧,刚开始读序言的时候着实吓了一跳,因为里面的四字成语我大都不认识,让我想到了张明楷教授的序言也是如此的,不禁感叹法学家们的成语功底咋都如此深厚。 随着阅读的不断深入,越来越沉浸于朱教授书中的民法世界,以往只对刑法才有的那种热爱、兴趣在也在本书中有了体会,对民法的理解较之以前更加的深刻。朱教授以德国法律体系学说为切入点,基于自身的见解来对民法典颁布以前的民法总则的条文、制度、体系进行探讨反思,我通过将书中的相关法条结合现行民法典条文对照阅读,更加强了对这部分条文的认识。书中给我感触最深的还是字里行间朱教授对私法自治的推崇和倡导。在校园里老师们常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原则是:私领域,法无禁止皆自由(可为);公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虽然我一直知道这样一句话,但并无对此形成真正的认识。在书中我才真正体悟和读懂了这句话,完成了自身观念的转变: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灵魂,国家对私法的干涉只是起到保障作用,其目的仍是为了私领域能更好的自治。权利法定的实证外观迷惑了我,其真正的本质应为天赋人权,我们在私领域享有正当的、不被轻易干涉的自由,私权利是以合法性的面貌展现其正当性,并依托前者的强制力保护后者不被侵犯,最为核心的应当是自身的正当性。因此,国家的管制应尽量以消极的方式最大程度的扩大私法自治的土壤,让民众能更为舒适的在私领域行使自身权利。当然,国家应干涉和管制多少,私人的自治空间和限度具体有多大,这之间的界限还并不明晰(值得一提的是朱教授关于任意规范和强制规范的探讨让我对此有了更深的体悟{以往知道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但对这一区分并无更深的认识},知道其一定程度明了了私人自由的限度),但这一原则性的主张却在以深受管制理论影响的我国有其呐喊呼吁的必要性,公民的自由本身应当被重视。 就具体内容而言有两个地方我颇有收获:一个是朱教授花大量笔墨,占大量篇幅阐述的法律行为,另一个是法律请请求权基础。 前者让我知晓了民法中的基础性重点。法律行为是潘德克顿体系的重要内容,弗卢梅曾指出:潘德克顿体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前置总则之体例,总则之核心则在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表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即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之所以如此重要有两个方面,从理念上,它是由当事人所创造的,既是自身意志的展现,也是私法自治的最大体现。从作用上,它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工具,涉及到民事行为能力、负担行为{大部分是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主要是物权行为}(区分建立在物债两分【简单理解就是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以它发生原因的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为条件,即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的基础上)、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分为无效、效力待定【{如在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等方面,不了解法律行为就意味着摸不清民法的脉络。依据民法典的表述,可从中知悉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素说),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此了解其概念和一般原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传统学说将意思表示的构成分为外部【客观】要素(将意志表示其外,表示方式为明示和默示)和内部【主观】要素(行为意思【 有意实施行为的意识,外在行动是行为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结果】),但朱教授并不认同,认为二者并不能区分,二者互为一体存在。此外,朱教授还探讨了意思表示的生效的相关内容,繁杂且具体。 后者让我的民法学习有了一个新的方向,朱教授以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为引子(私领域中权利救济的途径往往体现在诉讼之中,而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一般不是当事人追求的目标,是为给付之诉所铺垫的,而给付之诉的目标是实现请求权,因而请求权构成权利救济的核心)简单的介绍了请求权基础【亦即为请求权的实现寻找相应的规范依据,通俗理解为“找法”】内容(因为请求权基础内容不止涵摄于总则之中,还存在于民法体系的各部分)。其中包括请求权基础的类型【分为请求权规范{常见于制定法}和法律行为{如契约}】、检视【将不同请求权排列顺序以方便裁决和节约时间成本】、多元性(不同请求权规范之间的关系,分为四种竞合)。我被其缜密的逻辑和清晰的脉络所震撼和吸引,对这个解决纠纷的工具心驰向往,因而决定在拜读完王泽鉴教授的天龙八部后再看有关请求权基础的著作。 因为自身的学识和愚钝,目前从中所能吸取的较为有限,在阅读的过程中有许多不慎了解和一头雾水的地方,又因为关于条文和理念历史沿革方面的介绍对本科学习的我来说太过庞杂(读了也很容易忘记),所以大部分都是囫囵吞枣般跳着看的。常言道:尽信书不如无书。这次一刷几乎“全盘肯定”式的吸收,待得日后民法功底渐涨,形成一定的体系后再来二刷,将侧重点转向对其的批判性吸收和思考。
作者朱老师是德国法方面的专家,全书展现了他对哈耶克的政治学与法学思想深刻的理解。朱老师在分析工具上还灵活运用了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为理解私法的内在机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书中独特的章节安排展现了朱老师的匠心之处,尤其在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部分,呈现了本书的精华。尽管章节没有按照《民法通则》的顺序来,但这种独特的安排令人耳目一新。
人是目的,不是任何目的的手段。康德的这句话,实是法律应不懈追求的价值。 阅读这本书,是一次漫长的旅途。 朱庆育先生,身上有一股宝贵的气质,独立、自由、真诚、有趣,他所念兹在兹的私权自治理念,他坚守的理想,虽尚未至,心向往之。
王泽鉴教授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之分离称为民法学上的任督二脉,不对这两者有深刻的理解就不能说熟练掌握了民法中的财产法。19世纪潘德克顿法学利用数学上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从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中分离出来,从此,总分则编制、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截然区分变成为德国法学的重要特点。本书则主要以德国法为参考,立足中国法进行比较法研究作业。其关于法律行为、代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等相关论述十分精彩,值得反复阅读学习。 但是正如其他书评所言,本书存在理论难度较大、偏离主流学说等“缺点”,但我认为所谓“缺点”不如称之为“特点”,本书阅读门槛较高,并非面向初学者。内容也偏向于比较法研究,自然与中国法学主流学说存在不同,这些特点也决定了读者在选择本书时,应该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如能坚持读完并有所理解,必能对民法学学习有巨大益处。
历经35天拜读完庆育老师的民总,尤其对“法律行为”知识的认识是耳目一新,庆育老师在此领域确实颇有建树,之后可以继续结合王泽鉴教授与吴香香老师的作品对“债物二分”加深理解夯实基础。 全书花费59小时只能算是通读,其中真正理解可能只有40%,是需要且值得二刷三刷的优质教科书。此处仅凭记忆对一刷最有收获的知识点做一些不全面的略: 1、处分行为处分的是既存/已有权利。 2、负担行为是为对方设立义务,买卖契约中也会处分权利但不属于处分行为,是因为请求权是新设立的,并非既存权利。 3、设定抵押权不属于新生权利因为其本身就是所有权分化而来。 1、抽象原则是处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例:契约有瑕疵,是否会影响移转所有权行为的消极) 2、抽象原则本身无对错的价值判断,是在二者区别的基础上,继续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外延理论。 3、抽象原则对应统一原则,即如果负担行为出现瑕疵:抽象原则认为不影响处分行为,统一原则认为原因影响结果。
终于读完了,这本书每天抽出来两到三个小时来读,前前后后几乎花费十一天的时间,总而言之,还是很有收获的。 整篇文章朱老师的行文逻辑性很强,语句通畅,对成语和法学专业方面的典故都运用自如,对像我这样的初读者还是较为晦涩的,应该反复品读。 文章主要围绕着民法的体例编纂、权利理论和民法当中的核心理论——意思自治、法律行为理论,以及权利主体理论等方面展开,列举了诸多老师的观点,比如梁慧星老师、王泽鉴老师等,古今中外都涵盖其中。在对民法学界的一些观点进行比较、分析之后,又给出了自己的一套逻辑和思维推论。 鉴于本书成文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文中重点对比德国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虽然部分内容有所调整,但整体看来,文章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有利于锻炼民法思维,适合像我这样的民法学生精读。
以私法自治为轴贯穿始终,兼引德国与台湾地区之实证法,结构严谨,深入浅出。
朱老师太厉害了!!!感谢这样的严谨学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