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案与刑

郑小悠
本书上编《旧案重审》,以充满现场感的叙述,重现了自雍正至光绪年间的多桩案件。这些案件起初都看似平常,但最终升级成轰动一时、引起皇帝关注的大案,其案情反复、内幕重重,令人惊骇,最终审判结果耐人寻味。作者在还原案件过程之后,予以理性审视,探讨了清代法律制度中的种种弊病,譬如刑讯逼供、讳盗诬良等,以及其深层症结所在。
偷禅

出乎意料的精彩,尤其是上编《旧案重审》,所选取的案件当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让人瞠目结舌。编剧都不敢这么编,因为还要考虑逻辑,但案件确实打实地发生了,没有逻辑可言。 很难想象,一桩桩普通的民间小案,竟然可以演变成左右朝局,震动天下的大案。这其中,牵一发而动全身,逐步演变成民与官、上级官与下级官、中央官与地方官,乃至皇帝与官僚群体之间的矛盾,最后成为政治问题。判案断案不是为了查明真相,而是成了权力争斗,整人的把戏。 为此,黑的可以说成白的,白的可以说成黑的,有人有冤难诉,有人竟然被逼着喊冤,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一个农妇捏造的冤案,竟然可以把皇帝骗得团团转。 作者通过描写曲折离奇的案件,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清朝法律制度的弊病,更让我们看到了人性和制度背后的黑暗。 作者在书中援引了清代名臣包世臣的一个论断,让我印象极为深刻:“但能办七分不公道事,过此不敢闻命。” 什么叫七分不公道事呢?包世臣解释说:“原本发生在民与民个体之间的官司,一旦打到省里的布政、按察两司,之前的府州县承审官,实际上已经成了被告,所以案件本身谁曲谁直,和各级审官是平是枉,可以被看作两个层面的问题,以十分论之,民与官各居五分。 民与民争曲直,而后告官,官员枉法而断,案子就加入了民与官争的成分。这时候,案件本身的曲直可能已经退居次要的位置,而官民之争变成了问题的核心。在这种情况下,善于断案的省级大员就本案的曲直争公道的多寡,五成里能争到三成,已经很不错了。 官司从县里打到省里,原告、被告双方都已经疲惫不堪,希望案子尽快告结而不可得。这时候,如果公道昭彰能到五分之三,理直一方想必就能够平心舒气,留下两分不公道,理屈的一方也暗自庆幸,必然乐得完结。如此,案件本身曲直可明,上下官吏平枉自见,理直的一方平了气,也不会再与枉法的州县官争意气;州县官本来亏心,上司官员秉公而断,他们也不敢翻供纠缠。” 所以在包世臣看来:“督抚、两司大员保全下属的核心,正在于为无辜百姓出气而不使其含冤郁结。可惜如今省一级大员办案,理念是完全错误的。案件本身的曲直,他们未必不了然于胸,却认为一旦澄清真相,前审官员必然要遭到重惩,所以心存救官不救民之念,一意颠倒黑白,强为压制,希望含冤百姓因畏惧而自动撤案。 可实际上呢?理直一方不甘冤屈而诉于州县,州县官蛮横压制,激其上控,上司还是蛮横压制,他们就不再上告了吗?其实,督抚、两司因为保全属官而枉法,自己并不会从中得到好处,只是糟糕的思维惯性,让他们张嘴闭嘴维护大局、不可长百姓刁健上控之风云云。 而碰到含冤深重、意志坚决的原告,最终酿成巨案,上达天听,这就不是督抚、两司等人所能承受的了。我在两司衙门为幕多年,所经官民讼案百余起,每办一案,都抱定实事求是之心,不肯盲目顺从前审官的结论。前审官员们因此惴惴不安,对我肆意毁谤。 但正因如此,在我的手中从未酿出过巨案,也没有官员为此遭到参劾丢官。这就是我纾解百姓的郁气,为他们挣得三分公道的缘故。近年如德清徐氏等巨案闹到如此地步,公道尚未得十分之三,正是督抚两司居心不正、一意回护下属的恶果。” 读之不仅怆然胆寒,老百姓追求的仅仅是三分公道,可这三分公道可谓难如登天,连包世臣这样的名臣周旋各方,也仅仅只是挣了三分,可想而知还有多少冤案冤魂。千古悠悠,有多少冤魂嗟叹。空怅望,人寰无限,丛生哀怨。泣血蝇虫笑苍天,谁来消得雾患? ——2024.5.23

种花家

有些案件,有些案情,小说都不敢这么写,但的确曾经在历史上真切的发生过。存在即合理,存在就有滋养的土壤。 帝制社会,人情社会。成为一代明君,有时真要看时机。政局稳定、内安外定,经济有序发展,保证物质基础的情况下才能来谈公平正义。缓和社会矛盾。国家确实是一部调和社会矛盾的机器,我们现代尽可能用制度关住权力、私欲,尽可能相对公平,尽管不公平事件仍然层出不穷,退回去一两百年来比,总心生感慨。 封建制明君能看到盛世太平景象,昏君能开启百姓的炼狱模式。大环境的整体氛围和皇帝息息相关,朴素的价值观、社会道德评价衡量着世间的正道沧桑。突然没有办法评判好坏,只能期望你出生在一个和平安稳的年代,不然当你卷入一个案件,里面人为的可操作性太强了,不利风险过高了。 一个小感悟: 做错事情,直接道歉。哪怕需要做些什么补偿也没有关系,至少能赢回心安理得。 文过饰非,一个谎言用另一个谎言去圆,原本一句道歉也许能解决的事情,事态恶化、失控,最终的结果竟能大到牵扯一个家族的命运。 在此告诫自己,有错不要逃避,面对才是最直接、最省时省力的做法。尽管承担责任不好受,至少问题到此打住了。

李临川

首先,我得承认,在看这本书之前,我有一个“成见”,即由于清代的皇权达到顶峰,加上中国古代的法律全是以维护“尊亲”为根本,根本不存在任何法治的生存空间。 看完这本书后,我极大地加深,巩固了这一印象,最终把一个朴素的“成见”转化为了“观点”———因为这个帝国所追求的,就是权力渗透到制度的方方面面,依靠帝王,乃至各职官甚至胥吏的专业知识,个人品性,与权力共生,达到“刑狱平”的境界。 于是我又想起钱穆先生,想起他说过“一个从根子上奴性,腐化,没精神的政权,无论做什么也不可能讨好民众。”。所谓刑狱平,所谓赋税轻,无论怎样的表演弥缝,在个人的权力笼罩下,都只不过是镜花水月,经不起一点点审视和反思的。

阿卿521

这是一本有点冷门但非常好读且有益的小书,十分推荐。 作者定下普及历史读物的基调,述案时完整清晰,说理时简明通俗,几乎整本书都没有由书名预想来的严肃和枯燥,以至于勾起对那些在中国法制史课堂上所荒废时间的愧意。 通过充满现场感的叙述,上编精选的一桩桩清代大案犀利地展现了法律和人性交锋的历史时刻,使读者随之嗟叹怅惘、思绪万千。在享受看话本一般的情绪按摩的同时,记住了许多能诠释刻板历史知识的生动细节。比如明明嫌犯是冤枉的,但母亲愿意为了早日结案让其速死而伪造儿子犯罪的证据,清代刑讯的酷烈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前几年,仅四川简州一个州没有通报的劫案就有三百余起,体现了讳盗诬良现象的深远后果;冒赈与吃赈风腐败风气之浩大,以至于仆人因主不贪而怨主胆敢伙同其他官员毒死新进士;人情难却是清代刑案舞弊的最常见问题,而不是真正的收受贿赂,中国社会自古就是千丝万缕的人情社会。 这些成为清代社会治理切片的案例还有着共同的特点,即审级和终审机构不明确的制度背景。当时案件的当事方可以无数次以前审官员的审断不公和自身的冤屈为由,通过各种形式,向各级、各类衙门,乃至皇帝进行控诉,通常称为迭控、上控、京控,以及拦與、叩阍、告御状等。这些大案或许本是民间的纠纷冲突,但通过各级政府间的反复拉锯,最终演变成民与官、上级与下级、中央与地方,乃至皇帝与官僚群体之间的矛盾,从刑事案件升级为政治问题。下编就介绍了清代刑部的审案流程,和极具特色的秋审制度、提牢官职务。 还特意点明了两种刑部中身负重任的小人物:书吏,仵作与禁卒。前者因科举出身的士大夫多不注重例、案的学习,通过管理、抄写档案成为各级行政命令的实际操纵者;后者验尸、看守监狱的职责往往是查明案件的关键环节。从小人物线头捋出时代的大图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巧妙的思考路径。 而书中讨论的最后一个问题“怎样认识清代刑案中的皇权”,更是让非专业读者眼前一亮。《叫魂》认为,君主致力于在繁杂的成文法和行政程序面前维持自己超然的地位,而官僚则努力用繁琐的规章条约保护自己的职责边界,对抗君主的专制要求。本书则认为,皇权位于整个刑名体系的制高点,但并未脱离,它代表的专制即常规的一部分,硬性的法律与弹性的权力相配合,正是帝国刑名体系设计的理想状态。如此区别于常见的纳入现代法制观念的立场,无疑是新的认识。 提起从法制的角度切入各朝代历史的兴趣,也是我的新收获。

阿绿

很有意思。上篇是几个逆天小案子,如“老婆连手妹妹捏爆男子睾丸”、“二小童鸡奸而戏”、“女子偕十余奸夫赶跑丈夫掌掴公公”等,恐令狗血小说创作者也自愧不如。下篇主要讲审案流程以及人员体制,读起来也颇有趣味。 读起来最深的感受有三: 1、百姓苦 2、很多事真的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3、名君名臣下的人治也代替不了最粗糙的法治。

夏天

一本神作! 本书分《旧案重审》和《刑期无刑》上下两篇,充满现场感的叙述,重现了清代多桩看似平常的重大案件并剖析了案情背后官官相护、内幕重重的法律制度弊端,譬如刑讯逼供、讳盗诬良。并且详细讲述了清代法制体系中的一些重要职位,如仵作、禁卒、提牢官,用以小见大的方法再次梳理清代法律法制体系中的明暗规则与世态人心。 值得阅读!

德明

还是很不错的,读《叫魂》的时候看到作者一直说的一个概念:清朝的法律是人情式法律,即判案需要秉公执法但同时更重要的还有兼顾人情、人性一环。 受到当时的仵作验尸技术的限制,还有清朝在判案时以证人、案犯口供为准,且多有滥刑的判案过程。在《叫魂》中屡见不鲜的各州县府司督抚凭自己的推测断案,在这本书举的几个例子中也是一样。所以会有在很多案件同一个人出现多次不一样、甚至完全相悖的证词。 今说甲偷鸡,再一升堂又成了乙抢劫。 所以在清代总有很多人上京告状,告状需要成本、人力。多数人为了讨一个公道甚至家财散尽、人财两空。 从下追溯到上,是百姓本身有自己的弊端,可能有诬告利己,也可能有被蒙蔽的情况。而第一级审理案件的县官、笔吏又多无能,只是茫茫然找个相似的成例来循或者在发黄生虫的《大清律例》里找定律。或者就是看原告被告双方谁更有钱行贿。而本应该一核再核的州官、府司、督抚、按察使大多点笔画勾,和县官沆瀣一气。政府的监督、核验功能几乎等于没有。 而从上往下追溯,如果皇权稳固,对案件询问、发表意见太多会直接导致官员揣测圣意,控制案情走向。如果皇权下降地方官就地正法过多,也无法律公道可言。 清代地方政府实际上掌管这些案件的笔贴、书吏、仵作、禁卒俸禄地位又很低,不可避免的引起腐败。幸好清代的刑部官员水准好一点,不至于完全不懂全面听从底层人的,或许可以在完全黑暗的环境里打开一线窗,或许吧。 按察使、督抚的监督智能形同虚设。 府县一类直接和民众接触的官吏大多没有专业的刑律能力,多数是幕友具文呈上,自己略略一画勾,冤假错案不知道会发生多少。 虽然说清代是儒教为主,以怀德化民为主,判案也讲究情理。但是就是这个情理,不知道引出多少无情无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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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份读完的书,培训完回来后读书热情高涨,再将主要内容整理标记: 一、“能吏”之祸:一桩民妇走失案背后的雍乾政风之变 湖广总督迈柱 湖北巡抚吴应棻 能吏高人杰 湖北民妇杨走失,杨家族控告杨丈夫涂杀杨,其丈夫在严刑逼供下承认,其间捏造证据证明男尸是杨。漏洞百出的案子呈上后要求重审,高人杰为避免逾期惩罚,反检举前任知县替换文书弄虚作假。从杨涂两家的争论变成两知县的争论。 杨氏与曾认识的男性出走几天后回来,被家族关在家里。杨回来后,此案演变成总督迈柱与新任何湖北巡抚的争论,杨家认为杨真假难辨,迈柱抓住机会翻转案情。巡抚吴上奏乾隆皇帝,乾隆新登基,要处理如何对待先帝重臣的问题,但另一方面新君恤民命,施仁义,对乃父“尚严”政风进行拨乱反正的本意大相背离。经过再三考量,新君决定采取折中方案:对事,尽快平反,昭雪沉冤;对人,则尽量避免将矛头指向迈柱、影响高层人事关系。 此民妇走失案从反映两家矛盾到知县和地方小吏的矛盾,最后成为湖广总督巡抚的争论。矛盾一步步升级,不仅表现古代在案件审讯方便出现的随意性、因技术条件呈现的难度以及官场中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以及在刑狱中人治的特点。 清代世轻世重,刑狱处理的轻重程度与皇帝个人执政风格密切相关。康熙时尚宽仁,雍正刑政尚严,与法家强调的“火烈民畏、水懦民顽”观点高度一致。乾隆前期宽松,后而转向严苛。 二、讳盗诬良:制度漏洞酿成的惨剧 讳盗。境内如出现强盗案,特别是多名强盗入室抢劫财物,甚至杀、伤事主的案件,地方官吏往往不愿意据实立案、将盗情上报。避免立案的两种方法,1压服事主,使其收回报案请求。2讳盗为窃,即如果事主丢失的财物不多,且没有人员伤亡,就在案卷上将明火执仗的將入室抢劫改为偷偷摸摸的入室盗窃,以重作轻。若被拒绝或被长官发现,采取“讳盗诬良”掩盖案情,将财物被盗、事主伤亡的罪名蓄意栽赃给本非强盗的良民。 原因有二,政绩考核和财政问题 1.考绩制度。根据清代律例和处分条例,地方如果发生强盗案,地方大小文武官员又没能在一定期限内将盗贼抓获,就有“疏防”之罪,要被本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 2.强盗抢劫案经过县、府、按察司、督抚四级官府审理,案卷交北京刑部覆核,皇帝批准处决,中间如有情节审问不清、法律引用不确之处,任何一级都可能往返驳诘,再二再三。辗转解送成本非常高。 三、重臣与宠臣:一桩杀妻案引发的权力较量 乾隆时期 重臣 阿桂,有军事才能,军机大臣 宠臣 和珅 与阿桂有远亲关系的海昇误杀妻子,派去的刑部和都察院官员因阿桂的关系(权势,受其提拔)而定为自杀。乾隆皇帝第三次派大臣查明事情,对海昇及其相关官员予以严惩,反映的是乾隆对阿桂的防范之心日重,担心其功高盖主,并引得朝中官员形成小集团。 四、冤狱起山阳:洪水过后的新进士之死 被派到山东登州府即墨县赈灾的知县李毓昌在赈灾时死去,遭阳知县王伸汉、淮安知府王毂等人谋杀,因李要揭发他们多领赈灾粮的行为。 ● 官场“冒赈吃赈”的现象, 救荒问题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化流程,主要包括报灾、勘灾、审户、赈济、蠲免几个步骤,人在操作时有很大的余地。为多得赈款而虚冒户口;赈灾环节,侵蚀赈银、盗卖赈粮、以次充好、克扣短少等现象。 ●天人感应对百姓的负面影响 雍正帝统治后期很强调天人感应,何处有大旱大涝,他就责备当地督抚,说他们为官不正,使上天降下灾祸。雍正十一年,河南大涝,时任河东总督的田文镜为了免于这样的指责,就将重大灾情隐匿不报,导致大批灾民不但无从获得政府的帮助,且要照原额纳税,以致衣食无着,群起逃亡。 五、黑幕笼罩泰山脚下:嘉庆年间的徐文诰京控案 京控多的原因 京控在政局不太稳定的顺治和康熙中前期的出现较多。康熙年间,由于皇帝经常出巡,所以拦舆、叩阍的事件数量尤多。康熙中后期到乾隆四十年左右,关于京控的内容在《清实录》中就很少出现了。地方刑案多能在省内得到处理,大案控至京师的情况不多,不成为朝廷重点关注的问题。到乾隆四十年以后,《清实录》对皇帝关于京控问题上谕的记载变得越来越频繁;到嘉庆十年左右,已达到每年数条。从广义上说有两个层面:一是各地百姓控诉于在京各衙门,如通政司、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等;二是各地百姓直接向在京或出巡在外的皇帝控诉,主要有“拦舆、叩阍”两种形式。 ●根本原因,方政府面对抱有冤屈的百姓没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可言。 ●直接原因1政府方面第一是积案问题太多,百姓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2是地方官上下回护,原有的省内审转制度失效,被冤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不得不远赴京师控告。 ●徐文诰家中遇贼,家中武士被杀,知县汪汝弼想以徐将雇工杀死而伪装盗窃结案。徐控告到省,按察使程国仁与汪是同乡,帮助汪。结案上刑部后发现漏洞返回重新审查。新任济南知府钱浚变本加厉,将徐文诰拷掠逼供,并顺着刑部驳词的口风,涂抹记录尸体伤情的记录。徐的弟弟到都察院控告,嘉庆皇帝派直隶总督温承惠为山东按察使,接审徐文诰案。程任广西布政使,温接替山东职位,温查明真相,但原案如被温承惠平反,程国仁作为前任按察使,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以程国仁接任巡抚之后,便极力阻挠翻案,庇护一干前审官员。程极力排挤温,并在官场上任总亲信,有将温承惠发遣伊犁。后徐直接讲冤狱告到嘉庆皇帝处,派钦差得以平冤。 ●官场断案有“四救四不救”之说,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其中救官不救民一句,说的是平民百姓告官,如果告赢了,那么此前审理官员的下场就难料了,甚至会牵连上上下下一大批人;如果百姓输了,不过一人充军流放而已,与此前诸审官无涉。至于案情真伪、官吏贪廉无法顾及。 六、一场震惊御座的反转剧:嘉庆年间直隶迟孙氏京控案 京控的弊端 ●京控有时也会成为无赖利用的机会,因皇帝的话是金口玉言,一件民事小案,一旦经过皇帝的指示,对地方官来说,也成了泼天大案,要加紧从严办理,这样很容易助长无赖刁民的诬告之风,京地区乡间无赖拖仇家下水、要挟地方官府的工具。也会让正常的制度体系丧失了权威性。如迟孙氏控告同乡强奸自己的女儿,经调查发现孙氏与同乡有私情,产生矛盾后以控告处理矛盾。 ●日本学者寺田浩明的与西方的“正义型审判”不同,清代的审判是一种“申冤型审判”,“申冤”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一大特色。据清代的法律,案件无论大小,并无明确的终审制。一件案子,只要原告、被告双方中的一方认为官府处理不公,自己“蒙冤”,就可以无限次控诉,以求申雪。与此相配合的,是清代对于越诉的处理非常轻微,京控乃至“告御状”被认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选择,地方官无权阻拦。皇帝作为终极的“青天”,为民做主,是君主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表现,内外官员如果进行阻拦,不但不符合官箴,且会被视为“壅塞圣听”,是严重的政治错误。当然,地方官基于自身考绩的考虑,自然不欲境内百姓京控,但从现有的材料上看,受制于技术手段和财政规模,激烈高效的“截访”行为在清代似乎并不普遍。 ●但另一方面,明清时期民间构讼,向有“图准不图审,包准不包赢”之说。即乡间无赖与人有怨,即到各级衙门告状,并买通衙门书吏准状,迫使被告之家四处应付官司,遭吏役敲诈,无论有理无理,三年五载必然倾家荡产。法律对诬告者虽有反坐的条款,但如果原告系老幼妇孺、赤贫之人,最终往往以其无知愚弱为由,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嘉庆皇帝对京控的高度重视,使“图准不图审”的弊端有扩大趋势。近京各省的无赖动辄京控诬告,且多以妇女、老人充当原告,规避处罚。官府和民众司法成本增大。 七、人情难却:道光年间的一件刑部舞弊案 京城周边富户意外杀了人,贿赂朝廷上二品官员和刑部官员帮忙打点。 ●碍于人情,是清代刑案舞弊中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在许多惊天大案里,真正收受贿赂的官员并不多,大都是囿于亲戚、同乡、科举同年、官场同僚等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而陷入其中。这是传统中国人情社会的写照。 八、闺门奇祸:道光年间的德清徐氏狱 ●徐与其叔叔住在一起,与叔年轻的妾倪氏产生私情,被其妻蔡氏撞见,后倪杀死蔡氏。几度察案定为蔡氏自缢。在案件查明过程中派的主审官按察使和被告接连死亡。督抚大员极力回护下属官员,民众无以申冤,终成京控,成为牵涉更多官员的大案。 ●共同点都是案发初期地方势力交相为恶,通省之内官官相护,督抚大员漠然视之,同级集权——纵向监督的常规制度丧失纠错能力,两造双方争讼不已,最终京控御前,酿成巨案。 ●不同在于清蔡氏一案,审讯过程漏洞百出,死者尸骨三遭蒸检,已经惨烈至极,更兼主审、主犯、主要证人接连自缢,证据链破坏殆尽,即便皇帝屡下旨意,由刑部的法律专家、正直的军机大臣亲自坐镇,中间环节还是掣肘不断,地方上下明里暗里抱团对抗的态度十分明显。道光皇帝虽然也随时关注着案件的进展,也能意识到地方官们是如何通同一气、牢不可破,但提出的个人意见却非常有限,下达的谕旨多抄录巡抚们上奏的内容。刑案本身虽然尚称平反,但对官吏舞弊情节的查核却多遮遮掩掩,处理亦多避重就轻,激浊扬清几成空谈。 ●佐治于山东、江苏两省布政司、按察司的嘉道名幕包世臣对地方司法的看法:原本发生在民与民个体之间的官司,一旦打到省里的布政、按察两司,之前的府州县承审官,实际上已经成了被告,所以案件本身谁曲谁直,和各级审官是平是枉,可以被看作两个层面的问题,以十分论之,民与官各居五分。民与民争曲直,而后告官,官员枉法而断,案子就加入了民与官争的成分。案件本身的曲直可能已经退居次要的位置,而官民之争变成了问题的核心在这种情况下,善于断案的省级大员就本案的曲直争公道的多寡,五成里能争到三成,已经很不错了。官司从县里打到省里,原告、被告双方都已经疲惫不堪,希望案子尽快告结而不可得。这时候,如果公道昭彰能到五分之三,理直一方想必就能够平心舒气,留下两分不公道,理屈的一方也暗自庆幸,必然乐得完结。如此,案件本身曲直可明,上下官吏平枉自见,理直的一方平了气,也不会再与枉法的州县官争意气;州县官本来亏心,上司官员秉公而断,他们也不敢翻供纠缠。(在地方一级能平息民怨,公道彰显五分之三,官民相和,而不至于闹到京城,牵涉更多。) ●但包认为当时与之相反:可惜如今省一级大员办案,理念是完全错误的。案件本身的曲直,他们未必不了然于胸,却认为一旦澄清真相,前审官员必然要遭到重惩,所以心存救官不救民之念,一意颠倒黑白,强为压制,希望含冤百姓因畏惧而自动撤案。可实际上呢?理直一方不甘冤屈而诉于州县,州县官蛮横压制,激其上控,上司还是蛮横压制,他们就不再上告了吗?其实,督抚、两司因为保全属官而枉法,自己并不会从中得到好处,只是糟糕的思维惯性,让他们张嘴闭嘴维护大局、不可长百姓刁健上控之风云云。 九、内轻外重,事已积成:光绪年间的河南镇平王树文顶凶案 太平天国发生后,清廷宣布地方可实行就地正法,一改清代死刑犯经由县、府、按察司、督抚层层审转,交刑部覆核,再由皇帝批准处决的程序,将生杀大权赋予地方官执掌。 同治中后期起,以刑部为代表的中央政府一直力图停止就地正法,恢复死刑案件审转咨题旧制。 光绪年间,河南王树文被抢劫,被抢劫,后强盗将抢来的衣服等物交给不明就里的王树文看管。王被抓,被查明王非强盗团伙,强盗中一人贿赂差役让王顶替自己,王因此蒙冤。 此案在地方多次审理后上报刑部,刑部全面接手此案后,傲慢不可一世的河南巡抚李鹤年三次表现出了对刑部的藐视对抗,与咸丰以前地方官对“大部”战战兢兢、唯恐得罪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令急于重塑权威的刑部恼羞成怒,一定要将此案办成铁案。在刑部查明后,李鹤年作为地方大员表现出和刑部的强烈对抗。 ●身为旗人的李鹤年本应是朝廷心腹,但在经过镇压捻军等一系列战斗后,与其长期任职地区的官员也形成了与湘军、淮军将弁相近的袍泽关系,在面对来自中央的压力时以维护集团利益为第一要务。 ●该案经刑部奏结后,对涉案官员的处理力度大不如前。 ●就地正法的做法已经施行了二十多年,地方官由此滥用权力,草菅人命,甚至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责集体与中央对抗,渐成尾大不掉之势。如果朝廷不加以控制,势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丧失民心,甚至威胁政权稳固。朝廷想收回刑名领域的最高权力——死刑核准权,面对中央收权的做法,但地方督抚表现得极不配合,以种种理由拖延抵制。 ●地方实力增强。太平天国军兴以后,随着地方督抚的坐大,清王朝固有的中央集权体制已经全面动摇并走向崩溃。刑部在刑名体系中丧失固有地位与权威,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

K4F

大部分为作者发表过的论文,但经过符合逻辑的编排,结构非常清晰。此类文章,既有学术论文之严谨,又有普法文章之浅出,喜。

晓畅

《上编》介绍了大量的要案,真实历史比小说更精彩,离奇程度不免让人惊异,并且通过案件可以一窥清代司法体系。 《下编》进一步科普清代法治体制,从审案流程、秋审制度,并且展示了提牢官、仵作、禁卒,乃至皇帝,作为体制的一部分的处境。 尺度放大,一切都变得复杂,就像皇帝本人对“告御状”重视,反而助长无赖刁民的诬告之风,让老实人受到拖累蒙冤。 而不停上诉的过程,民与民争推进到民与官争的境地。这时候,案件本身的曲直可能已经退居次要的位置,而官民之争变成了问题的核心。 “情法两得其平”,在依法之外,还要衡情,按照清代的理想制度,依律是从县到刑部的法司官员们要做的事,而衡情的权力则在皇帝。

逐鹿人

今年读过的最轻松的一本半月史了!行文轻松有趣,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上半部分是通过一些清代旧案的审理过程来龙去脉的叙述,这些案子曲折离奇读起来趣味性非常强,下半部分介绍了清代刑名制度的一些基本知识,像审案流程,审案流程中涉及到的各类人群,如提牢官,狱卒,仵作等。本书对于了解清代的刑部运作和流程非常有用!适合历史入门者的趣味读物。

赵昊

历史真是让人长见识啊,这里面的案子,要不是历史记录了下来,我真都不敢相信。还是现代社会好啊。

冷月

有深度又好读的历史书。上篇立足于清代的奇案,但又不止于案情猎奇,而是立足于挖掘何以发生的背后原因,读来深有感触,绩效考核过严导致的“讳盗诬良”,人事倾轧带来的“死者复活”,以及严刑逼供造就的沉冤难雪,无一不可成为镜鉴,为司法人员深思。下篇系统梳理了清代的司法体系,探讨了“君权”和“法治”的关系,官吏和书吏的关系,展现的“权责重而利薄”以及皇帝的衡平作用读来十分有见地,也值得深思。通俗易读的历史和清代法治的探究有机融合,殊为不易!

小园

对于专制集权高峰的清朝,其刑名制度其实已经是专制政权的集大成了,常规将硬性的法律与弹性的权力相配合,让皇帝作为唯一例外,君主为天下所系。当然看到乾隆朝那么多老熟人出现好好笑,一方面开疆拓土战死疆场,一方面又任人唯亲骄奢淫逸,大家的精神状态都很美妙。

Teloiv

“硬性的法律与弹性的权力相配合,正是帝国刑名体系设计的理想状态。”单看之下有些案情并不复杂,但审判过程纠集了乡里人情、官场裙带、地方保护、满汉贵胄争斗等,产生直至惊动圣座的蝴蝶效应,集权到顶,皇帝亲自参与要案决策,亦是维护其天人合一封建皇权帝国合法性的重要指证。 P.S.配合播客“忽左忽右—午后偏见|023郑小悠谈清代官员如何办案”食用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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